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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翼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翼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翼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完善翼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组织、指导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及时有效预防和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加强预警、提前响应,信息公开、社会参与。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临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临汾市深入开展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临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翼城县行政区域内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翼城县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分项预案,是翼城县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程序规范,是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对工作的依据。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据本预案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修订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直有关部门、相关单位依据本预案相关要求修订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实施方案,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依据本预案修订本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操作方案。
本预案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实施方案以及企事业单位操作方案共同组成翼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 指挥体系
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由县、乡镇两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县指挥部
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翼城分局、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县人民武装部军事科、武警翼城中队分管负责人。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教体局、县工科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翼城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能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警大队、县气象局、县公路段、国网翼城供电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县人民武装部军事科、武警翼城中队有关负责人。
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翼城分局,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翼城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县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2.2 县指挥部工作组
县指挥部设预报预警组、督导检查组、专家支持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2。
3 预报预警
3.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黄色、橙色、红色标示。预警统一以日AQI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均值计算。
3.1.1 三级预警(黄色):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3.1.2 二级预警(橙色):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3.1.3 一级预警(红色):预测日AQI>200将持续72小时,且预测日AQI>300将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2 监测预报
预报预警组根据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信息,每日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分析,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
当预测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时,要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等级应对。
3.3 预警发布
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预警。预警信息原则应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后,紧急发布预警信息。
3.3.1 预报预警组会商确认预警级别后,立即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预警建议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首要污染物、建议预警级别等内容。
3.3.2 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警建议出具预警意见,经指挥长批准后发布,同时下达响应指令和响应启动时间。
3.3.3 当接到生态环境部、山西省人民政府、临汾市人民政府、市级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构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或应对重污染天气调度令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出具预警意见,经指挥长批准后,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发布区域预警要求,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措施。
3.4 预警调整
3.4.1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
3.4.2 应急响应后,当预测或监测到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可以升级预警级别;当预测或监测到空气质量未达到现有预警级别,且未达到解除条件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
3.4.3 应急响应后,当接到生态环境部、山西省人民政府、临汾市人民政府、市级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构通报的预警等级调整信息时,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出具预警意见,经指挥长批准后,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发布区域预警等级调整要求。
3.4.4 预警调整、取消程序与发布程序相同。
3.5 预警解除
3.5.1 应急响应后,当预测或监测到空气质量改善达到优良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可以解除预警。
3.5.2 应急响应后,当接到生态环境部、山西省人民政府、临汾市人民政府、市级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构通报的预警解除信息时,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出具预警意见,经指挥长批准后,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发布区域预警解除要求。
3.5.3 预警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相同。
4 应急响应
4.1 县级应急响应
根据工作需要,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Ⅲ级、Ⅱ级、Ⅰ级三个等级,分别对应黄色、橙色、红色预警。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加强调度,收集、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预报预警组、专家支持组加密会商频次,密切关注空气质量变化,及时提供空气质量预报信息;督导检查组对相关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相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宣传报道组根据县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信息,及时组织开展新闻报道。
根据生态环境部、山西省人民政府、临汾市人民政府、市级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构要求,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区域应急联动工作。
4.2 乡镇级应急响应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空气质量变化情况,主动采取应急减排措施,或在执行县级预警要求的基础上加严应急减排措施,并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对措施落实情况。
4.3 县直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启动应急响应
县直有关部门、相关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根据工作职责及实施方案发布相关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4.4 响应措施及措施落实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在预警期间要加强执法检查,特别要加大对工业企业停限产、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和渣土运输车辆遗撒、露天烧烤、违法经营使用燃煤及劣质散煤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监督整改到位,保障各项减排措施的落实。
在严格执行秋冬季工业企业管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要求、加严管控,具体分Ⅲ级、Ⅱ级、Ⅰ级等3级执行。在接到生态环境部、山西省人民政府、临汾市人民政府、市级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构发布的严于以下措施的指令时,从严执行。
4.4.1 Ⅲ级
4.4.1.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⑴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减少户外活动。
⑵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
⑶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4.4.1.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⑴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⑵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VOCs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4.1.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生产生活正常运行和执行秋冬季管控措施的基础上,对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等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20%以上。
⑴工业源污染控制措施
纳入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的焦化、铸造等39个行业企业,按照相应绩效等级,执行《技术指南》规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煤炭、铁矿开采及配套的洗选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煤炭企业每日22时至次日2时停止运输(悬挂“黄绿底黑字黑框线”新能源汽车号牌的除外)。
独立洗选和储运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露天开采及加工企业:停止切割、破碎等露天作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机械制造及加工企业(喷涂工序按照工业涂装要求执行):停止切割、焊接、抛丸、打磨工序,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保温材料生产企业:停止发泡、挤塑、模塑作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汽修(有喷漆、烤漆工序的)企业:未完成《临汾市2020年汽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方案(试行)》规定治理任务的,停止调漆、供漆、喷漆、烤漆作业。
其他行业企业:分类分区域分行业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停产企业或设施:预警期间不得复产。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科局、市生态环境局翼城分局、县能源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国网翼城供电公司。
⑵扬尘源污染控制措施
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的扬尘控制措施力度,县城建成区所有建筑工地的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电焊、钢筋加工、干混砂浆拌和、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及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全部停工(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在非土石方作业的施工环节、抢险工程除外)。
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县城建成区内道路保洁频次每日增加两次。加大湿扫力度,严格达到“以克论净”要求。
所有企业散装物料全部入棚入仓,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段。
⑶移动源污染控制措施
县城建成区所有施工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全部停运(抢险工程用车及悬挂“黄绿底黑字黑框线”新能源汽车号牌的除外);加强国省道、县乡公路扬尘污染控制管理,依法查处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洒等违法行为。
加强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管控,禁止在规定时段内驶入大气污染防治绿色运输示范区,引导外地过境车辆避开绿色运输示范区行驶。县城建成区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电能、氢能新能源机械除外),其他区域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电能、氢能新能源机械除外)。
钢铁、焦化、有色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企业,每日22时至次日2时停止运输(悬挂“黄绿底黑字黑框线”新能源汽车号牌的除外)。对工业强制性减排措施中未涉及的,日最大运输车次在10辆及以上的重点用车企事业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民生保障、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保留监控记录3个月以上,同时,每日登记所有车辆出入情况,保留至次年4月底。
公交线路增加运行班次,县城规划区主干线路延时收车60分钟。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翼城分局、县公路段。
⑷散煤管控措施
保证优质煤供应,加强煤质监管,加大散煤专项整治力度,全面排查禁煤区、其他区域内散煤燃烧及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环节,持续加大散煤、柴禾、燃煤设施和农业设施燃煤清缴力度,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能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翼城分局、县农业农村局。
⑸其他面源污染控制措施
加大秸秆清理和综合利用工作力度;严禁焚烧秸秆、树叶、垃圾等易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强化油气、油品管控;加大餐饮油烟整治力度,杜绝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加强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监管,严控各类面源污染。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翼城分局。
4.4.2 Ⅱ级
4.4.2.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⑴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⑵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⑶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4.4.2.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⑴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⑵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VOCs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4.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生产生活正常运行和执行秋冬季管控措施的基础上,对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等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30%以上。
⑴工业源污染控制措施
纳入生态环境部《技术指南》的焦化、铸造等39个行业企业,按照相应绩效等级,执行《技术指南》规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煤炭、铁矿开采及配套的洗选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煤炭企业每日22时至次日4时停止运输(悬挂“黄绿底黑字黑框线”新能源汽车号牌的除外)。
独立洗选和储运企业: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露天开采及加工企业: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机械制造及加工企业(喷涂工序按照工业涂装要求执行):停止切割、焊接、抛丸、打磨工序,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保温材料生产企业: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汽修(有喷漆、烤漆工序的)企业:未完成《临汾市2020年汽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方案(试行)》规定治理任务的,停止调漆、供漆、喷漆、烤漆作业。
其他行业企业:分类分区域分行业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停产企业或设施:预警期间不得复产。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科局、市生态环境局翼城分局、县能源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国网翼城供电公司。
⑵扬尘源污染控制措施
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的扬尘控制措施力度,县城建成区所有建筑工地的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电焊、钢筋加工、干混砂浆拌和、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及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全部停工(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在非土石方作业的施工环节、抢险工程除外)。
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县城建成区内道路保洁频次每日增加两次,加大湿扫力度,严格达到“以克论净”要求。
所有企业散装物料全部入棚入仓,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段。
⑶移动源污染控制措施
县城建成区所有施工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全部停运(抢险工程用车及悬挂“黄绿底黑字黑框线”新能源汽车号牌的除外);加强国省道、县乡公路扬尘污染控制管理,依法查处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洒等违法行为。
加强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管控,禁止在规定时段内驶入大气污染防治绿色运输示范区,引导外地过境车辆避开绿色运输示范区行驶。县城建成区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电能、氢能新能源机械除外),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电能、氢能新能源机械除外)。
钢铁、焦化、有色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企业,每日22时至次日4时停止运输(悬挂“黄绿底黑字黑框线”新能源汽车号牌的除外)。对工业强制性减排措施中未涉及的,日最大运输车次在10辆及以上的重点用车企事业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民生保障、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保留监控记录3个月以上,同时,每日登记所有车辆出入情况,保留至次年4月底。
结合实际对机动车辆实施限行交通管制,具体管制要求另行通知。
公交备用车辆全部上路,增加运营班次,延长运营时间,县城规划区主干线路首班提前30分钟,晚班延时60分钟;边远线路晚班延时30分钟。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翼城分局、县公路段。
⑷散煤管控措施
保证优质煤供应,加强煤质监管,加大散煤专项整治力度,全面排查禁煤区、其他区域内散煤燃烧及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环节,持续加大散煤、柴禾、燃煤设施和农用设施燃煤清缴力度,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能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翼城分局、县农业农村局。
⑸其他面源污染控制措施
加大秸秆清理和综合利用工作力度;严禁焚烧秸秆、树叶、垃圾等易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强化油气、油品管控;加大餐饮油烟整治力度,杜绝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加强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监管,严控各类面源污染。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翼城分局。
4.4.3 Ⅰ级
4.4.3.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⑴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⑵幼儿园、中小学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⑶室外作业人员可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⑷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4.4.3.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⑴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⑵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VOCs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⑶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在确保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4.4.3.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生产生活正常运行和执行秋冬季管控措施的基础上,对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等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40%以上。
⑴工业源污染控制措施
纳入生态环境部《技术指南》的焦化、铸造等39个行业企业,按照相应的绩效等级,执行《技术指南》规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煤炭、铁矿开采及配套的洗选企业:配套的洗选企业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煤炭企业每日20时至次日4时停止运输(悬挂“黄绿底黑字黑框线”新能源汽车号牌的除外)。
独立洗选和储运企业: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露天开采及加工企业: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机械制造及加工企业(喷涂工序按照工业涂装要求执行):停止切割、焊接、抛丸、打磨工序,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保温材料生产企业: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汽修(有喷漆、烤漆工序的)企业:停止调漆、供漆、喷漆、烤漆作业。
其他行业企业:分类分区域分行业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停产企业或设施:预警期间不得复产。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科局、市生态环境局翼城分局、县能源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国网翼城供电公司。
⑵扬尘源污染控制措施
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的扬尘控制措施力度,县城建成区所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施工工程、拆迁工程全部停工(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在非土石方作业的施工环节、抢险工程除外)。
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县城建成区内道路保洁频次每日增加两次,加大湿扫力度,严格达到“以克论净”要求。
所有企业散装物料全部入棚入仓,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段。
⑶移动源污染控制措施
县城建成区所有施工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全部停运(抢险工程用车及悬挂“黄绿底黑字黑框线”新能源汽车号牌的除外);加强国省道、县乡公路扬尘污染控制管理,依法查处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洒等违法行为。
加强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管控,禁止在规定时段内驶入大气污染防治绿色运输示范区,引导外地过境车辆避开绿色运输示范区行驶。县城建成区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电能、氢能新能源机械除外),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电能、氢能新能源机械除外)。
钢铁、焦化、有色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企业,每日20时至次日6时停止运输(悬挂“黄绿底黑字黑框线”新能源汽车号牌的除外)。对工业强制性减排措施中未涉及的,日最大运输车次在10辆及以上的重点用车企事业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民生保障、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保留监控记录3个月以上,同时,每日登记所有车辆出入情况,保留至次年4月底。
启动县城建成区机动车辆限行交通管制,管制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公交备用车辆全部上路,增加运营班次,延长运营时间,县城规划区主干线路首班提前30分钟,晚班延时60分钟,边远线路晚班延时30分钟。机动车限行期间,公交车免费乘坐。公交免费起始时间不得晚于机动车限行起始时间,恢复收费时间不得早于限行解除时间。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翼城分局、县公路段。
⑷散煤管控措施
保证优质煤供应,加强煤质监管,加大散煤专项整治力度,全面排查禁煤区、其他区域内散煤燃烧及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环节,持续加大散煤、柴禾、燃煤设施和农用设施燃煤清缴力度,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能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翼城分局、县农业农村局。
⑸其他面源污染控制措施
加大秸秆清理和综合利用工作力度;严禁焚烧秸秆、树叶、垃圾等易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强化油气、油品管控;加大餐饮油烟整治力度,杜绝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加强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监管,严控各类面源污染。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翼城分局。
4.5 实施清单化管理
全县所有涉气企业要全部纳入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针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行业管控特点,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防止简单粗暴“一刀切”停产。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要指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结合秋冬季管控措施,制定“一企一策”实施方案,布设重污染天气响应措施“一企一策”公示牌(以下简称为“公示牌”)。实施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秋冬季管控措施和不同预警时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公示牌内容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绩效评价等级、预警启动时间、预警级别及对应等级措施,并公示重污染天气不同预警时的应急响应措施。
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以制作“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采用轮流停产方式达到停产比例要求的,原则上轮流停产批次不得超过3批。
对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排放污染物总量100千克以下(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的小微涉气企业,在满足区域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大户,可开展协商式减排,建立主动减排会商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企业在橙色级别及以上预警时,在严格执行已有规定的基础上,自主加大减排力度,为保障公众健康作出积极贡献。
对协同供热供气、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类企业,应根据民生需求“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原则上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或引领性绩效等级。
对于保障民生、保障城市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需纳入保障类的,要县政府申请并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通过备案的按规定实施豁免管理。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分级或引领性指标水平。如保障类企业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保障类工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对重点行业的绩效评级,应按“短板原则”执行。当该级别指标中规定的各项要求,有一项未满足的,降级评定;当企业涉及跨行业、跨工序时,以所含行业或工序中绩效评级较差为准,执行相应应急减排措施。一年内存在未批先建,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或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未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等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构成犯罪的,不应评为A、B(含B-)级和引领性企业。
4.6 信息报告
应急响应期间,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实行日报制度,每天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4.7 信息公开
宣传报道组通过广播、电视、网站、报刊、微博、微信、电子屏幕及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公开重污染天气的相关信息。信息内容主要包括AQI、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采取的措施等。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违者将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4.8 应急值班
加强应急值班工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相关单位要全天24小时值班值守,值班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县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0357-6551116。
4.9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县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1小时内,县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相关单位接到响应指令后,立即组织实施相应的应对措施,应对措施要在应急指令发出后4小时内落实。
督导检查组对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对擅自停运环保设施或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严格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 响应等级调整或终止
根据市级应急要求或预报预警组、专家支持组会商建议,经报请县指挥部同意后,县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相关单位调整或终止应对措施。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即应急响应终止,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相关单位终止应对行动,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对工作的有关情况。
6 总结建档
应急响应终止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提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形成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相关单位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记录,建立档案。
7 应急保障
7.1 人力资源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相关单位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组织机构的建设,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县指挥部办公室应配备专职人员,确保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保障预案的组织、协调、实施、监管和调度的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的落实。
相关单位要加强环境预测预报、环境执法、医护等应急人员的管理,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相关人员及时到位,同时,要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业务培训。
7.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翼城分局和县气象局负责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的布局和覆盖,加强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和预测预警平台建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预测,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信息。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会商研判机制。按照县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程序,及时提供预报预警信息。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指挥部各成员部门、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应急联络工作,并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
7.4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预案编制、预测预警、应急响应等工作正常开展,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同时,要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7.5 其他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落实,加大重污染天气防护知识的宣传力度;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教育、培训制度;要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及时进行总结评估,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实施方案、操作方案)。
8 其他类重污染天气应对
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同时积极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调整情况、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对应急减排清单进行更新修订,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评估工作应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清单修订工作应分别于每年9月底、12月底前完成。
9.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翼城分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3年10月23日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翼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稿)》(翼政办应急预案发〔2023〕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翼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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