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通知

2023-08-15
【字体:


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做好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根据《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74号)、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的通知》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县各级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及认定

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一)认定规范性文件的主要方法

认定规范性文件主要取决于文件内容,即判断文件内容是否同时具备行政性、外部性、普遍适用性、反复适用性等特征。

1、行政性。即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及内容的行政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应当是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事项且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非常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政府工作部门下属机构、县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不能制定规范性文件。

2外部性。即指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对象是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对外履行职能所涉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调整对象不是指规范性文件送达或抄送的对象。制定机关应当将规范性文件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3普遍适用性。即指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具体针对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是对符合适用条件的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具有普遍约束力。

4反复适用性。即指文件在其有效期内可以反复适用,而不是一次适用。

(二)认定规范性文件的辅助方法

除依据第(一)项规定的特征判断外,规范性文件还可以通过文种作辅助判断。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文种类,其中决议、命令、公报、通报、报告、请示、议案、函、纪要9类公文一般不能成为规范性文件。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批复6类公文可以成为规范性文件,但本质上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仍然应当按照文件内容来判断。

)因不具备行政性特征而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1党委(部门)与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使用党委文号的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2产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规划类文件。

3仅含有专业技术指标类内容,不含有行政管理规范类内容的文件,比如行业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

4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

5会议文件如会议通知、会议讲话等文件。

6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告知文件。

7其他不具备行政性特征的文件。

)因不具备外部性特征而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1、行政机关对公务员、公办学校教职工、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制定的有关人事管理、收入分   

配、后勤管理、财务管理、教育培训、考评奖惩等方面的文件。

2行政机关对本机关或者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工作计划、工作要点、内部工作制度。

3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的工作函。

4为推进专项工作而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等的通知。

5涉密文件或者依法不公开的文件,如会议纪要等文件。

6其他不具备外部性特征的文件。

)因不具备普遍适用性特征而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1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发布的通告、公告、通知等文件。

2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决定。

3其他不具备普遍适用性特征的文件。

)因不具备反复适用性特征而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1具体地块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对小区、地名命名的批复。

3其他不具备反复适用性特征的文件。

(七)几种特殊文件的认定

1、上级机关转发下级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表示同意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属于上级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所属部门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部门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范畴。

2、行政机关原文转发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本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但转发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并直接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属于本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行政机关为实施专项行动、部署专项工作制定的工作方案,原则上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如果此类工作方案的内容直接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范畴。

4、行政机关的指导意见原则上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文件内容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直接影响的,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范畴。

5、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形成的关于继续有效、废止或者失效文件的决定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不适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规定。

6、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进行裁量权细化量化的制度规范,只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行政裁量时参考使用,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范畴。

7、纪要、批复、函的有关内容如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需要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应当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外发布,不得以纪要、批复、函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清理范围主体及分工

(一)清理范围

1县政府发布以及经县政府同意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在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主体

清理主体是指有权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县政府及其办公室、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

(三) 清理分工

清理主体应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开展清理工作。

1、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件的起草或者执行单位作为清理主体,本部门制定或执行的以县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进行清查提出清理结果目录,由县司法局负责认定,并按程序予以清理

2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负责本单位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

工作。

、清理原则及标准

按照合法、全面、公开的原则,对我县现行有效的各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彻底清理,经过严格审查论证后,对照以下情形分别提出继续有效、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需要修改的处理意见建议。

(一)2020年6月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按照《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168号)《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0号)规定经过合法性审查或备案审查的文件不得继续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确因实际需要施行的,按照《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4号)重新制定。

(二)施行超过10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程序依法予以废止或者公布继续有效、需重新制定。

(三)主要内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妨碍公平竞争等不适当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与优化营商环境市场经济要求不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客观情况不相适应“最多跑一次”改革等中央、省部署不相衔接,或已被新制定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所替代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废止。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宣布失

工作任务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管理方式已改变有效期已满或者施行时间超过五年、试行(暂行)时间超过两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失效。

部分内容或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客观情况不适应与市政府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协调违法加重企业负担、突出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在具体实施中缺乏操作性但主要制度和措施仍然需要继续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修改。

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原则一致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客观情况相适应在实际运行中具有可操作性需要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应当确认为继续有效。

、清理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司法局已对2018-2022年县政府文件、县政府办公室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现将文件目录转发给你们请相关单位按照清理原则和标准提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建议,认真填写表格报送县司法局

清理建议应当由清理责任单位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单位集体研究同意,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后连同文件复印件

一式两份2023年820日前报送县司法局。

县司法局对各清理责任单位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查、论证,形成拟继续有效、拟修改、拟废止宣布失效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以政府名义公布清理结果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2018年以前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提出宣布失效文件目录。因工作需要、仍需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填报继续有效、需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目录表,并按照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程序重新制定公布。

(二)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对历年来本部门名义制发文件进行全面梳理,认真进行梳理甄别,确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对2018年以前制定下发、确需继续执行的,填报需重新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表,按照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制定公布;对2018-2022年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继续有效、修订、宣布失效、废止意见,以本部门名义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并于8月底前向县司法局备案。

(三)清理结束后,由县司法局梳理汇总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含Word和PDF两种版本)由县政府办公室收集整理,具备上传条件;乡镇政府、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负责本乡镇、本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备案和电子文本(含Word和PDF两种版本)制作,并于9月10日前上报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收集整理情况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行政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

、清理工作要求

1、要高度重视,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有关单位务必予以高度重视,确定一名分管领导统筹协调一名懂业务、责任性强的同志作为联络员,专人负责,精心组织,高标准完成清理任务,并认真填写相关表格,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上报(没有的需要零报告)。县司法局要加强业务指导,抓好督促检查。清理工作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

2、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本次清理后,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将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因组织领导不力,致使清理工作不落实,由此引起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或败诉的,将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3、要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机制。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机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重新制定发布。各乡镇、各部门要定期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评估,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人:司法局三楼行政复议应诉股  赵楠

附件:12018-2022年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

性文件目录

22018-2022年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

性文件清理意见建议表

32018-2022年乡镇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登记表

4、2018年以前继续有效、需重新制定的县政府

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5、翼城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联系表

38号附件1.xlsx

38号附件2-附件5.doc




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815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解读:【图片解读】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通知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版权所有 

承办单位: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晋ICP备18010532号  网站标识码:1410220001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

翼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示:使用大于1366*768分辨率/IE10.0或以上浏览器可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

晋公网安备 14102202000105号

适老化无障碍服务认证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