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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标     题: 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全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3-12-06
文     号: 翼政办发〔2023〕57号 发布日期: 2023-12-06
主题分类: 其他 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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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加强全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全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6


关于加强全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

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我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强化水污染物入河管控,促进全县地表水环境质量稳定达标,根据《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印发关于加强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发〔20233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3年底前,完成全县河流所有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确定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推进全县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2024年底前,完成全县所有入河排污口整治;2025年底前,建成政策比较完备、管理比较高效、技术比较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

二、开展排查溯源

(一)全面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按照分类实施、有口皆查、应查尽查、不缺不漏的要求,对所有河流入河排污口开展拉网式踏勘排查,运用无人机遥感航测、水下机器人等科技手段,全面摸清掌握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溯源排污单位,查明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并制定入河排污口清单,建立台账。

(二)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乡镇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三、实施分类整治

(一)明确入河排污口分类。根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其排放特征,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其他排口等五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和雨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

(二)严格入河排污口整治。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要求,遵循问题导向、分类处置、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的原则,进行排污口整治,形成需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整治,要标本兼治、安全有序进行,不得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但不能超过工作目标中要求的期限。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要逐一制定整治措施、整治期限,实行销号制度。整治工作要与黑臭水体整治、城镇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城镇污水处理厂提质改造、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处理排查整治、重点行业水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统筹安排、一体推进。

1.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泉域重点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由属地乡镇政府依法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2.清理合并一批。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由住建部门予以清理合并,生活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对工矿企业雨洪排口、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管网溢流口建设出水口闸阀,加装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出水口闸阀实行汛期打开,非汛期封堵,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工业企业及各类园区要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两个入河排污口(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和一个雨洪排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清理合并后仍确有必要保留其他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的,应按照审核权限,全部完成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

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要结合实际实施分类整治。对于城镇周边的农村生活污水,鼓励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对于村庄人口少、污水日产生量小于500立方米的村庄,鼓励采用罐车收集转运;对于村庄人口较为集聚、污水日产生量大于500立方米的村庄,建设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因地制宜选择治理技术,统一设置一个入河排污口。严禁大中型灌区农田灌溉退水直排入河,鼓励通过建设生态沟渠、稳定池塘、人工湿地等设施,进行储蓄净化,重复用于农灌。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入河排污口。

3.规范整治一批。乡镇政府要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入河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入河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针对性采取调整入河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污水管网混错接改造、管网更新、破损修复改造、设置必要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规定,对辖区内的入河排污口进行命名及编码。

四、严格监督管理

(一)加强规划引领。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等各类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入河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二)严格设置审核。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养殖小区、规模化水产养殖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生态环境部审批的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由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项目、存在实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实施;上述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同步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对大中型灌区灌溉退水排口,城镇雨洪排口等实施登记备案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要对辖区内已建大中型灌区灌溉退水排口、城镇雨洪排口等,组织开展登记备案工作,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责任主体填报入河排污口登记备案信息表,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排污口设置审核、备案信息。

(三)强化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监督指导,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对各乡镇、部门排污口整治工作进行抽查。不断健全完善入河排污口监测体系,定期通报入河排污口超标排放情况。各乡镇政府应根据入河排污口类型及责任主体,落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住建、农业农村、工信、能源、公安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等措施,依法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它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入河排污口开展水质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

(四)严格执法检查。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入河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或不按照规定排放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入河排污口,借雨天偷排偷倒等逃避监督管理的,依法严厉查处。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要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要加强信息化、智慧化监管,建立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的动态管理台账,构建排污单位﹣入河排污口﹣受纳水体链条式可视化监管平台。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入河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水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完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工信局、能源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共同推动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各乡镇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足额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考核督办。要充分发挥河长制作用,将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河长制工作考核。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进度缓慢、存在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相关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措施不力、未完成排查整治目标,存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纳入全县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范畴。

(三)加强社会监督。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建设。加大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要建立完善入河排污口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四)加强信息报送。乡镇政府、县直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2023年12月底前,报送辖区(责任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及入河排污口信息汇总表(附件1)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告;2024年11月底前,报送辖区(责任区)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工作总结报告。以上信息均报送至翼城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翼城分局)

附件:1.入河排污口信息汇总表57号附件1.docx

2.各类型入河排污口代码57号附件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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