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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翼城县2021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21-07-13来源: 翼城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翼城县2021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713

    (此件公开发布)

翼城县2021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提升散煤管控水平,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临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临汾市2021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县关于散煤污染整治的工作部署,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源头控制、疏堵结合”的工作思路,切实加强散煤生产、经营、流通、使用、收缴各环节管控,加大城乡散煤替代力度,建立属地管理、责任明确、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构建以上游清洁煤炭供应企业为保障,洁净煤供应点为枢纽的一体化清洁煤炭物流配送体系,健全煤炭质量和煤炭市场秩序监管体系,全力保障群众清洁、绿色、安全、温暖过冬。

    二、重点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强化分区管控

    1、科学划定“禁煤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和其他区域。县城建成区和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并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区域划定为“禁煤区”,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禁燃区”和其他区域(以下简称“三区”),并绘制分区分布图,作为“三区”联片管控的依据。(市生态环境局翼城分局牵头,负责划定、绘制全县“三区”分布图,并在政府网站公示)

    “禁煤区”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全面禁止储存、销售和燃用煤炭及其制品。

    “禁燃区”内,禁止单位和经营户燃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居民生活取暖必须燃用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燃料,  即:①含硫量0.5%、灰分10%、挥发分12%以下的无烟煤(GB-34169-2017)②含硫量0.5%、挥发分12%以下的型煤③含硫量0.5%、灰分10%、挥发分5%以下的焦炭④含硫量0.5%、灰分10%、挥发分10%以下的兰炭;严禁销售高污染民用燃料。

“禁煤区”“禁燃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居民生活取暖禁止燃用含硫量0.5%、灰分15%以上的煤炭及其制品;严禁销售高污染民用燃料。(居民禁储、禁燃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翼城分局牵头,禁销工作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设施农业、畜禽养殖业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公安局配合,各乡镇具体实施)

    (二)严格煤源管控

    1、强化源头管控,对煤炭生产企业、型煤加工企业、洗储煤场(厂)、煤焦发运站企业、其他商贸砖瓦等涉煤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严格管控,实行县、乡(镇)、村三级主要领导包联制,并在企业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各类企业法人必须签订承诺书,严禁将中煤、煤泥、煤矸石或其他不合格煤炭及制品等销售到民用市场,严禁向“禁煤区”内销售煤炭及煤制品。(各乡镇具体实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2、严格管理民用洁净煤供应点,规范非定点合法储煤企业销售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加工经营场所和销售储存散煤点,加大散煤溯源追查力度。(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联合县公安局、相关乡镇实施)

    3、夯实散煤专管员负责机制。设立村级散煤专管员,制定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不间断开展巡查监督,举报、制止违法违规销售、储存、使用散煤等行为,落实散煤清缴、民用洁净煤供应、代销点购销管理等各环节管控措施。(各乡镇牵头,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能源局、县公安局实施)

    (三)严管散煤使用

    1、对2021年清洁取暖改造区域开展“双清零”工作,逐村逐户进行地毯式排查,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对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区域全面开展“回头看”,查缺补漏,消除死角。对不能确定煤质标准的,由负责散煤清缴单位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证落实,确保“禁煤区”实现散煤及燃煤设施“双清零”,“禁燃区”和其他区域实现劣质煤清零。(市生态环境局翼城分局牵头,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实施)

    如发现“禁煤区”内储存、燃用煤炭及其制品和“禁燃区”内单位和经营户燃用燃煤的,按照《临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没收燃煤设施和燃煤,并依规处理。

    如发现“禁燃区”和其他区域储存、燃用不符合民用质量标准劣质煤的,由相关乡镇联合生态环境部门予以处理。

    如发现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或者在“禁煤区”内销售煤炭及其制品的,按照《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规处理。

    如发现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应急措施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燃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市生态环境局翼城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按职责牵头,联合县公安局、县能源局和各乡镇实施)

    (四)保障民用洁净煤供应

    1、按照“便民、实惠、优选、环保”的原则,对全县民用洁净煤供应进行统一管理,科学布局洁净煤供应点,严格制定准入条件,725日前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按照确村确户原则,建立洁净煤供应台账,制定并落实保供方案。居民用户必须在县政府公示的民用洁净煤供应点购买洁净煤,并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或补贴政策。(县能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按职责牵头,联合市生态环境局翼城分局、相关乡镇实施)

    2、规范购销管理。按照“定点购买、索票求证”的原则,民用洁净煤供应点在销售时必须出具销售凭证,并做好销售台账、保存凭证存根。严禁向“禁煤区”销售。如违反规定,按照《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依规处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联合相关乡镇实施)

    3、认真摸排居民洁净煤需求量,大力推广洁净煤使用,完善村级民用洁净煤代销点配送体系,制定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加快推进洁净煤入户,力争9月底前洁净煤入户率达到60%10月底达到90%以上,1115日前力争达到100%。居民用户持洁净煤定点供应票据的,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或补贴政策。(县能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按职责牵头,相关乡镇具体实施)

    (五)加强煤质抽检

    加大对型煤生产企业、民用煤供应点和煤炭使用环节的居民用户煤质检验力度,建立检验台账;受检单位数量和批次均应达到抽检范围和抽检频次的相关要求,对民用煤销售企业每月煤质抽检覆盖率要达到20%以上,全年抽检覆盖率要达到100%。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并送达乡镇、部门,发现检测不合格的及时督促进行处置,实现闭环管理,严防不合格散煤入户流通,不断提高各个环节民用煤质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联合相关乡镇实施)

    (六)强化路查路控

    根据《临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相关规定,要提前规划运煤车辆行驶路线,并向社会公告,运煤车辆要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禁止进入“禁煤区”;入境、过境“禁燃区”的运煤车辆必须携带供销合同和《质检报告》。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要在主要国省道(包括高速出口与国省道交界处)、交通执法站或主要干线公路的交通运输治超站,增设运输散煤治理检查项目或设立固定的散煤治理检查站、流动执法队,采取固定检查、道路巡查、夜间突查等手段,严格管控。对违反规定的运煤车辆,一律予以劝返。(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分别按职责牵头,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乡镇实施)

    (七)开展农村建筑节能改造试点

    各乡镇要因地制宜,做好引导,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推进农村建筑节能改造。通过加装保温窗帘、门帘等简单方式,配合屋顶等重要部位改造,提升保温效果,降低运行成本,减轻群众负担。各乡镇要积极探索研究,勇于大胆尝试,总结经验成果,有序开展推广。(各乡镇具体实施)

    (八)做好民生保障

    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大政策兜底力度,全力做好取暖季期间的民生保障工作。要坚持“先立后破”、“先供后清”原则,从取暖方式替代、取暖设施更换、取暖成本承受能力等方面准确把握、综合考虑、统筹安排、合理解决。建立贫困居民用户台账和未实现清洁取暖居民清单,逐村逐户进行走访,逐村逐户进行销号,确保民生保障更有温度、行动更有力度、服务更有深度,切实提升人民群众认可度和满意度。(各乡镇具体实施)

    (九)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支持和引导作用,将政府补贴政策与民用洁净煤使用有机结合,积极落实补贴资金,持续加大补贴力度,减轻人民群众生活负担,推进洁净煤长期使用。(县财政局)

    (十)强化宣传引导

    多形式、全方位开展散煤整治宣传。通过科普宣传手册、多媒体平台、报刊、宣传车等方式,向广大居民用户宣传合理用电、用气相关知识,提高使用效率,降低使用成本,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了解散煤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大局出发,转变思想观念,变被动整治为自觉抵制,群防群治。要设立政府举报电话,畅通监督渠道,及时妥善处置网络舆情,依法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加快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舆论氛围。

    (各乡镇具体实施)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启动推进阶段(2021620日至731日)

    各乡镇、各责任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依据本方案,对照职责分工,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推进措施,全面部署行动,并组织开展摸底排查,为做好全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奠定坚实基础。720日前,各乡镇、各部门完成方案制定和“一村一策、一户一策”摸排,并上报县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725日前,完成洁净煤供应点公示;7月底前,确定财政补贴办法。

    第二阶段:攻坚整治阶段(202181日至1114日)

    各乡镇、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本方案和各自具体工作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全面推进洁净煤供应、散煤清缴、路查路控各项措施的落实。85日前,完成路查路控设卡和流动执法队伍组建;810日前,确保洁净煤供应工作有序开展;10月底前,完成“禁煤区”散煤及燃煤设施“双清零”、“禁燃区”和其他区域劣质散煤清零工作,确保取暖季前散煤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效。攻坚整治阶段起,实行“双轨报告制”,各乡镇、各责任单位要定期向县散煤办上报散煤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信息数据,严格执行周报表和月总结制度。县散煤办将对信息数据及时进行汇总,全面掌控全县散煤整治工作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散煤整治工作扎实推进。

    第三阶段:巩固提升阶段(20211115日至2022315日)

    在攻坚整治阶段的基础上,持续做好洁净煤供应保障和“禁煤区”内的散煤管控等重点工作,全力保障群众取暖用煤,杜绝发生“禁煤区”散煤复燃现象。同时,认真总结整治工作的经验和做法,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制度措施,全面提升散煤管控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作为散煤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时间节点、精心组织实施、解决关键问题,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全面开展。要切实履职尽责,强化防控措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做好各环节的监管和巡查工作,形成常态化长效化机制。

    (二)加强信息报送。各乡镇、各部门要及时向县散煤办上报散煤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信息数据,严格执行周报表和月总结制度。县散煤办及时梳理汇总,全面掌控全县散煤整治工作进度,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确保散煤整治工作扎实推进。

    (三)深入宣传引导。各乡镇、各部门要多形式、全方位的开展散煤整治宣传,强化舆论引导,注重典型引领,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了解散煤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变被动整治为自觉抵制,营造全社会同防同治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查处问责。鼓励群众监督举报,查处曝光违法违规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散煤行为。县政府及县散煤办将适时开展散煤整治督查,对不履职、不尽责、不担当、不作为、失职失责或疏于管理、措施不力的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约谈或责任追究;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附件:翼城县2021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翼城县2021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翼城县2021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散煤污染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组  长:刘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杨海林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段晓娜  县政府副县长

张达宏  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石广武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安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李维跃  市生态环境局翼城分局局长

任延青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翟铭娟  县财政局局长

张国华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辛树盛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张天柱  县住建局局长

段红亮  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县能源局副局长

卫长征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

各乡(镇)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能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副县长石广武兼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翼城分局局长李维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延青、县能源局副局长刘义兼任。办公室负责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协调、调度、督促落实等具体工作,随时掌握工作进展,研究解决相关问题;适时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各乡镇和有关部门散煤整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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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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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7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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