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浏览模式
退出长者模式
当前位置:首页 > 长者专版 > 通知公告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翼城县南唐乡盼龙副食部等11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报

日期: 2025-09-18来源: 翼城县人民政府

现将在2025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平台领取的翼城县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一) 翼城县南唐乡盼龙副食部

1.抽检基本情况

翼城县南唐乡盼龙副食部销售的甜椒,2025年6月3日,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 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风险控制及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里砦所于2025年7月3日对翼城县南唐乡盼龙副食部销售的甜椒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翼城县南唐乡盼龙副食部2025年6月3日在翼城县农产品批发市场李照蔬菜店购进甜椒2.5公斤,翼城县南唐乡盼龙副食部已发布召回公告,因食用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翼城县老祁蔬果汇三部

1.抽检基本情况

翼城县老祁蔬果汇三部销售的沃柑,2025年5月27日,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氯唑磷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风险控制及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唐兴一所于2025年7月1日对翼城县老祁蔬果汇三部销售的不合格沃柑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翼城县老祁蔬果汇三部2025年5月21日从北关农贸市场欢欢瓜果店购进16.25公斤沃柑,货值278.52元,已销售完。翼城县老祁蔬果汇三部已发布召回公告,因食用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翼城县菜园子便利店

1.抽检基本情况

翼城县菜园子便利店销售的沃柑,2025年5月27日, 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氯唑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风险控制及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唐兴一所于2025年7月1日对翼城县菜园子便利店涉嫌销售不合格沃柑进行立案调查。翼城县菜园子便利店2025年5月25日从北关农贸市场欢欢瓜果店购进22公斤沃柑,货值264元,已销售完。翼城县菜园子便利店已发布召回公告,因已食用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翼城县老乡粮油店

1.抽检基本情况

翼城县老乡粮油店销售的甜椒,2025年5月20日,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风险控制及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唐兴一所于2025年7月1日对翼城县老乡粮油店涉嫌销售不合格甜椒进行立案调查。翼城县老乡粮油店2025年5月17日从北关农贸市场翼城县莲莲蔬菜批发店购进3.1公斤甜椒,货值18.6元,已销售完。翼城县老乡粮油店已发布召回公告,因食用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五)翼城县利丰果蔬全门市部

1.抽检基本情况

翼城县利丰果蔬全门市部销售的韭菜,2025年5月22日,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风险控制及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唐兴三所于2025年7月7日对翼城县利丰果蔬全门市部涉嫌销售不合格韭菜进行立案调查。翼城县利丰果蔬全门市部2025年5月22日从北关农产品批发市场摆地摊的农民手里购进2.2公斤韭菜,货值4.4元,已销售完。翼城县利丰果蔬全门市部已发布召回公告,因食用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韭菜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鉴于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及时整改,社会危害较小,依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0.88元,并处以罚款500元。

(六)翼城县南梁镇欣瑞综合超市

1.抽检基本情况

翼城县南梁镇欣瑞综合超市销售的沃柑,2025年5月27日,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氯唑磷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风险控制及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梁所于2025年7月4日对翼城县南梁镇欣瑞综合超市销售的不合格沃柑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翼城县南梁镇欣瑞综合超市2025年5月26日从北关农产品批发市场内翼城县秀平瓜果店购进4.5公斤沃柑,货值22.5元,已销售完。翼城县南梁镇欣瑞综合超市已发布召回公告,因食用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七)翼城县诚信志远水果店

1.抽检基本情况

翼城县诚信志远水果店销售的橙,2025年6月6日,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氯唑磷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风险控制及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唐兴二所于2025年7月3日对翼城县诚信志远水果店销售的不合格橙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翼城县诚信志远水果店2025年5月30日从山西诚信志远果业有限公司购进15公斤橙,货值549元,已销售完。翼城县诚信志远水果店已发布召回公告,因食用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4.05元。

(八)翼城县都市果园便利店

1.抽检基本情况

翼城县都市果园便利店销售的橙,2025年6月4日,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氯唑磷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风险控制及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唐兴二所于2025年7月3日对翼城县都市果园便利店销售的不合格橙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翼城县都市果园便利店2025年6月4日从侯马市垤上远广水果批发店购进20公斤橙,货值396元,已销售完。翼城县都市果园便利店已发布召回公告,因食用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6元。

(九)翼城县老杨唐霸生鲜超市

1.抽检基本情况

翼城县老杨唐霸生鲜超市销售的绿豆芽,2025年6月6日,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 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风险控制及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唐兴二所于2025年7月3日对翼城县老杨唐霸生鲜超市销售的不合格绿豆芽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翼城县老杨唐霸生鲜超市2025年6月6日从一个种植户处购进3.5公斤绿豆芽,货值12.6元,已销售完。翼城县老杨唐霸生鲜超市已发布召回公告,因食用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十)翼城县屋山家生活超市

1.抽检基本情况

翼城县屋山家生活超市销售的辣椒,2025年5月20日,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风险控制及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隆化所于2025年7月4日对翼城县屋山家生活超市涉嫌销售不合格辣椒进行立案调查。翼城县屋山家生活超市2025年5月20日从北关农贸发市场内前滩菜农处购进4公斤辣椒,货值28元,已销售完。翼城县屋山家生活超市已发布召回公告,因食用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鉴于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及时整改,社会危害较小,依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元,并处以罚款2000元。

(十一)翼城县俊毅蔬菜瓜果店

1.抽检基本情况

翼城县俊毅蔬菜瓜果店销售的姜,2025年5月22日,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风险控制及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卫所于2025年6月19日对翼城县俊毅蔬菜瓜果店涉嫌销售不合格姜进行立案调查。翼城县俊毅蔬菜瓜果店从农贸市场购进9.2公斤姜,货值92元,已销售完。翼城县俊毅蔬菜瓜果店已发布召回公告,因食用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姜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鉴于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无主观恶意行为,未对社会造成危害,依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2元,并处以罚款2000元。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版权所有 

承办单位: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晋ICP备18010532号  网站标识码:1410220001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

翼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示:使用大于1366*768分辨率/IE10.0或以上浏览器可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

晋公网安备 14102202000105号

适老化无障碍服务认证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