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翼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
决 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74号)规定,县政府对2023年9月30日前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时间超过5年、暂行(试行)超过2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失效。因工作需要确需继续实施的,由文件制定单位按照《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重新制定公布实施。
二、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1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三、对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与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与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不适应的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进行修改,由牵头部门在一个月内完成修改、报审等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与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不一致,被新制定(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代替,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管理方式已改变的1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若发现不在本决定目录范围内、且施行时间未超过5年、暂行(试行)未超过2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请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提出清理意见。
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决定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翼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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