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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布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74号)、《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的通知》(临政办函〔2023〕30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全县各级各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已经清理完毕,拟以县政府名义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
二、主要内容
1、根据《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五年,试行、暂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两年”的规定,建议对施行时间已超过五年、试行(暂行)时间已超过两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确因工作需要继续实行的,按照《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重新制定。
2、建议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1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3、建议对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与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与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不适应的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进行修改,由牵头部门在一个月内完成修改、报审等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4、建议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与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不一致,被新制定(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代替,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管理方式已改变的1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拟征求意见情况
计划征求9个乡镇和54个县直部门意见。
四、下一步打算
待征求意见完毕,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的通知》确定我县入库范围,并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同时,严格按照《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74号)规定,加强对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单位按照要求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改废释等工作,推进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规范化管理,全面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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