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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强化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回头看”的通知

202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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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

为持续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确保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上台阶,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根据《2023年全省民政领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重点》《2023年全省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治理工作要点》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回头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对重点人群进行排查摸底,准确掌握不在兜底保障范围内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因灾因疫情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情况,聚焦贫困残疾人、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和脱贫攻坚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困难群众,持续开展兜底保障政策摸底排查和政策落实情况“回头看”,确保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二、工作重点

(一)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中是否存在不担当、不作为、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问题。

进一步优化乡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设置,及时受理处置救助申请,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确保救助申请动态清零。进一步规范使用社会救助行政文书,对救助申请、救助金调整、停发等事项应予以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落实落细救助申请、受理、转办流程和办理时限。

(二)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是否存在落实不到位问题。

1.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检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检查是否存在符合条件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等,未纳入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的情况;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将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情况。

2.围绕低保扩围增效,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将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的情况;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落实延保渐退、就业成本扣减等倾斜政策情况。重点对财政供养对象家庭救助情况进行核实,坚决查处死亡人员、服刑人员享受救助政策的现象,着力整治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中的“人情保”“关系保”以及漏保、错保等问题。

3.围绕加强急难临时救助,检查是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户纳入临时救助范围;是否落实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是否完善和实施“分级审批”“先行救助”等政策规定。

4.围绕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检查是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将有集中供养需求的特困人员安排入住供养机构,是否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协议以及委托照料服务。

5.围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建设,检查是否定期与相关部门开展数据比对;是否根据数据比对结果,通过“大数据+铁脚板”开展走访核实并落实相关政策;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上传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数据。

6.围绕困难残疾人,重点排查: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予以豁免;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只计算其个人应得部分,在认定其财产时,只评估个人拥有的财产,其余收入按照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规定执行。

三、工作措施

(一)摸排困难群众

1.开展走访慰问。组织党员干部对辖区内的特殊困难群众开展走访慰问,摸排掌握困难群众的具体困难和救助需求,帮助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

2.研究工作举措。结合走访慰问工作,详细掌握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和政策短板。属于普遍性问题的,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举措;属于个案性问题的,适时启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专题研究解决。

3.做好政策宣传。在走访慰问中,大力宣传党的社会救助政策,向全社会传递党中央、国务院困难群众的关怀和温暖,引导困难群众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县、乡镇两级设立并公布社会救助办理热线,畅通社会救助求助和信访渠道,及时响应困难群众需求;在村级政务公开栏长期张贴政策宣传海报,提高政策知晓率,引导困难群众主动申请低保或特困。

(二)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1.全面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各乡镇做好低收入人口信息的采集录入、查访核实,扩大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汇总各部门掌握的困难群众数据,动态(定期)更新,落实主动发现机制,通过排查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救助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2.动态更新低收入人口信息。各乡镇要充分开展集中排查,需要与相关部门比对更新数据的及时上报县民政局,符合条件的纳入低收入动态监测范围,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要将采集到的低收入人口信息及时上传至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保证信息数据动态管理、准确有效。

3.明确动态监测重点。对已经纳入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相关救助政策是否落实到位以及是否还存在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难;对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其是否符合相关救助条件,一旦符合救助条件,立即启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审核确认等程序,及时纳入救助帮扶范围。

4.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享困难人员数据,进行数据交叉比对,开展信息数据筛查和动态监测工作,及时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共同做好部门间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共享和同步更新。

5.建立预警信息分类处置机制。对于监测预警发现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尽快落实相关救助政策;对于监测预警发现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要根据困难类型和救助需求,落实“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将求助信息分类推送至相关专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由专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提供救助。

(三)做好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

1.强化低保扩围增效。做到精准把握低保准入条件,完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落实低保渐退政策,规范低保办理流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实现低保扩围增效。

2.充分动员各级力量。发挥乡镇社工站、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大学生村官、村“两委”等基层力量作用,对辖区进行网格包联,开展季度排查,对残疾人、“三类户”、丧劳或部分丧劳、低保边缘家庭等重点群体主动排查,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和患有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单独纳入低保范围。

3.健全过渡保障机制。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民政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规定,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可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留足缓冲过渡空间。

4.根据《关于贯彻落实晋办发〔2021〕26号文件精神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通知》(临办发〔2021〕22号)和《临汾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临市民发〔2022〕26号)规定,对外出务工就业等需要一定工作成本的困难群众,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鼓励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积极就业;鼓励和引导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对象通过自主创业、务工就业、从事公益岗位、帮扶车间就业等实现就地就近就便就业,在复核家庭收入时按照有关规定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5.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公共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人口,给予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深入落实“分级审批”、“先行救助”等政策规定,用好用足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增强救助时效性。


翼城县民政局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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