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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翼城县地下水超采治理和退出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翼城县地下水超采治理和退出三年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翼城县地下水超采治理和退出三年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山西省严格落实“四水四定”实施方案》,推进古堆泉域生态保护修复,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黄河流域地下水超载地区治理和退出行动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5〕21号)文件要求,结合翼城县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战略部署,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精准实施水源置换、再生水利用、非煤矿山整合,持续强化水资源优化配置,严格取用水监督管理,深度挖掘节水潜力,深入推进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加快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将地下水开采量严格限制在控制指标范围内,实现地下水水位逐步上升,为推动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持续加力。
二、基本概况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23号)《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地下水水资源超载区限批事项的函》相关内容,确定翼城县里砦镇、王庄镇山丘区古堆泉域岩溶地下水过度开采区,超采区面积30.0km²。
三、治理目标
到2027年,完成超载治理任务;2028年3月底前提交退出三年行动自评估报告。
四、治理措施
(一)超采区内治理措施
结合正在实施的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实施非煤矿山禁采限采。超采区限采水位以下的矿体实施禁采,根据限采标高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对于批采标高内部分矿体位于岩溶水以下、采矿排水对泉域岩溶地下水有一定影响的矿山,列入限采类进行整改,依据限采标高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实施禁采限采的矿山,应当依法开展矿山关闭后生态修复治理,确保不会对水资源造成后续不利影响。岩溶水水位之上的矿体以及全部矿区在限采水位之上的非煤矿山,严禁利用渗坑、渗井向奥陶系灰岩含水层排放生产、生活废污水。
(二)超采区外岩溶地下水分布区管控措施
在超采区范围以外岩溶地下水分布区,与超采区岩溶地下水有密切水力联系的岩溶水井和非煤矿山采取管控措施,减少对超采区岩溶地下水的影响。
1.推动超采区外非煤矿山治理。位于超采区范围以外、对超采区域岩溶地下水有较大影响的非煤矿山,引导有序退出,减轻矿坑排水对岩溶地下水的影响。其他非煤矿山部分矿体位于区域岩溶地下水以下矿山,进行整改限采,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2.加大超采区外岩溶地下水源置换。加强对超采区外岩溶地下水开采管控。位于超采区外开采量较大的工农业用岩溶水井,对区域岩溶地下水影响较大,采取节水措施,开展关井压采,减少岩溶地下水开采量。
提升黄河水调蓄能力,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现有工程的运行管理,充分利用禹门口东扩工程,增加地表水供应能力,增大黄河水向利民灌区故城水库引水量,以置换农业灌溉及工业生产用岩溶地下水,减少岩溶地下水取水量。
3.对岩溶水井灌区开展种植结构调整。在岩溶地下水井灌区,因地制宜推进适水种植,优化调整农业种植结构,积极推广旱作农业,减少岩溶地下水开采量。
4.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发展非常规水源,提高再生水利用,降低农业和工业对地下水的依赖。将再生水通过配套管网输送到利民灌区用于农田灌溉,工业用水通过管网输送到翼城县高质量钢铁新材料工业园区,优化水资源调配方案,提高再生水利用效率,减少岩溶地下水开采量。
5.严格取用水监管,不断规范取用水行为。坚持“节水优先”,持续推进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降损,大力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确定区域岩溶地下水可开采量。实施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管控,建立岩溶水井档案。已关停的岩溶水井及时封闭,保留的岩溶水井全部安装水量计量设施,规模以上的实现在线监测。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采矿排水监测,保留的矿山安装采矿排水计量设施,严密监控矿坑排水量,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建立地下水监测网络,实时监测地下水位变化。严格按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对取用水户征收水资源税,不得免交或少交,对超计划用水依法加倍征收水资源税,严厉打击无证取水和超许可取水等违法取水行为。
五、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任务重、范围广,为完成超采区目标任务,县政府成立翼城县山丘区岩溶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工作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细化工作措施,确定专人负责,按照统一要求和部署,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2.强化监督检查。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整改类取水工程建立督查台账,进行挂牌督办。领导组办公室要积极协调指导工作开展,定期督查,及时通报工作进度情况。
3.加大资金投入。加大现有渠道投资力度,优先安排与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有关的项目投资。制定积极的财政政策,安排一定财政资金用于地下水超采区压采工程建设资金补助。鼓励积极开展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工作,加快地下水压采进程,尽快修复、改善全县地下水超采区环境。
4.严格考核奖惩。统筹协调各方利益,对责任区域内各项分工任务进行综合评价,对不作为、懒政怠政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有突出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5.加强宣传力度。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网络媒体等形式,广泛宣传节约用水、保护地下水资源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依法用水、依法管水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超量开采地下水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
附件:1.翼城县地下水超采区三年退出工作领导组及责任分工
2.翼城县地下水超采治理和退出三年行动方案任务分工
附件1:
翼城县地下水超采区三年退出工作
领导组及责任分工
一、领导机构
组 长:高 伟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张 峰 县政府办副主任
张 东 县水利局局长
辛树盛 县住建局党组书记
吉顺俭 县财政局局长
沈 勇 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杨晓清 县应急局党组书记
郭 安 县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
孔祥龙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
常欢庆 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冯日会 县工科局局长
翟力龙 县教体局局长
宋海英 县卫健局党组书记
崔 宇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向前 县税务局局长
史 玮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学斌 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郑欢颖 县供电公司经理
王 成 王庄镇镇长
高克让 里砦镇镇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水利局局长张东同志兼任,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本次超采区退出工作。(各成员单位人员遇职务调整的,由继任者接任,不再另行发文。)
二、责任分工
县水利局负责综合协调、业务指导、督促落实、工程谋划建设,并负责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县公安局负责对不配合、妨碍地下水压采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查处,同时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盗采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古堆泉域超采区限采水位以下采矿的未经审批的企业不予提供火工品。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做好取水审批工作,严格按照《水利部关于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的通知》(水资管〔2020〕280号)《山西省水利厅关于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的通知》(晋水资源〔2020〕162号)文件落实,严格管理宾馆、酒店、洗浴、洗车等经营户营业执照办理工作,严格审批流程,应对违规使用自备井的违法经营户予以吊销或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县住建局负责牵头城区范围内的自备井关停,完善中水利用管网,使城市绿化、景观、洒水全部使用中水,提高中水利用率。县税务局负责按照水资源税改革相关文件要求,保障水资源税应收尽收。县财政局负责禹门口东扩工程引调黄河水和相关资金保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对接上级部门开展水资源基础调查、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结合县非煤矿山整治整合工作,结合地下水资源调查情况,确定县域内禁采类、限采类和保留类非煤矿山清单。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落实农村机井灌溉节水设施配套,提高农业灌溉用水效率,同时新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引调地表水置换地下水。县市场监管局严格监管市场公共供水价格,督促水费应收尽收。县工科局负责牵头工业企业节约用水工作。县教体局负责做好全县学校违规使用自备井工作,做好校园节约用水,督促城区范围内的学校及时接通公共供水管网。县卫健局负责做好全县医院违规使用自备井工作,做好医院节约用水。县生态环境局负责非煤矿山采矿排水监测。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节水宣传工作。县供电公司负责对违规取水的自备井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断电措施。里砦镇、王庄镇负责做好属地管理工作,对发现的违规取用地下水行为及时上报并停止其违规取水违法行为。
附件2:
翼城县地下水超采治理和退出三年行动方案任务分工
重点任务 | 具体任务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一)加快水源置换和节水改造,促进关井压采 | 1.积极争取资金,用足黄河水,有序推进利民灌区岩溶井水水源置换 | 县水利局 | 县财政局 |
2.因地制宜推进适水种植,优化调整农业种植结构,积极推广旱作农业,减少岩溶地下水开采量。 | 县农业农村局 | ||
3.禹门口东扩工程覆盖县应当强化资金保障,用足用好黄河水。 | 县财政局 | 县水利局 | |
(二)对超采区内的非煤矿山,严格实施禁采限采,减少采矿排水 | 4.根据县域岩溶地下水位和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县域内非煤矿山禁采或限采标高。 | 县水利局 | 县自然资源局 |
5.结合县非煤矿山整治整合工作,确定县域内禁采类、限采类和保留类非煤矿山清单。 | 县自然资源局 | 县水利局 | |
6.对于部分矿体位于岩溶水位以下的矿山,矿井禁止开采,通过自然资源部门对岩溶地下水以下的矿体实施禁采。 | 县自然资源局 | 县应急局 | |
7.整改和保留类矿山完成整合并取得泉域水资源影响评价批复后,方可开采。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水利局 | |
8.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对古堆泉域超采区限采水位以下的采矿、取水、排水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上报并停止其违法行为等。 | 里砦镇、王庄镇 | ||
(三)推动泉域外岩溶地下水管控,改善泉域外围环境 | 9.泉域外的岩溶地下水分布区,对岩溶地下水开采量较大、影响泉域岩溶地下水的水井,制定治理措施,开展关井压采,其中黄河水或本地地表水覆盖区域内应当实施水源置换,减少岩溶地下水开采量。 | 县水利局 | |
10.对区域岩溶地下水有较大影响的非煤矿山,结合非煤矿山整治整合工作引导退出;对部分矿体位于岩溶水位以下的非煤矿山实施限采,由自然资源部门重新换发采矿许可证。 | 县自然资源局 | 县水利局 | |
(四)加强取水许可审批的监管 | 11.严格规范超载区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古堆泉域岩溶地下水超采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地下水开采量。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水利局 |
(五)严格取用水监管,不断规范取用水行为 | 12.坚持“节水优先”,持续推进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降损,大力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 | 县水利局 | 县农业农村局 县工科局 县自然资源局 县住建局 各乡镇 |
13.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确定区域岩溶地下水可开采量,实施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管控。 | 县水利局 | ||
14.对古堆泉域超采区限采水位以下采矿的未经审批的企业不予提供火工品。 | 县公安局 | ||
15.已关停的岩溶水井应当及时封闭,在用的岩溶水井应当全部安装水量计量设施,规模以上的实现在线监测。 | 县水利局 | ||
16.进一步加大泉域内水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无证取水、超许可取水等违法取水行为。 | 县水利局 | ||
17.严格按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对取用水户征收水资源税,不得免交或少交,对超计划用水实行加倍征收水资源税。 | 县税务局 | 县水利局 | |
18.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采矿排水监测。 | 县水利局 | 县自然资源局 县生态环境局 | |
19.开展县域岩溶水井详查,摸清岩溶水井现状,建立岩溶水井档案。 | 县水利局 | 县自然资源局 | |
(六)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 20.发展非常规水源,提高再生水利用,降低农业和工业对地下水的依赖。 | 县水利局 | 县农业农村局 县住建局 |
21.加强对保护地下水源、节约用水的宣传和法治教育。 | 县水利局 | 县融媒体中心 县教体局 县工科局 县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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