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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翼城县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翼城县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
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社区)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是指村(居)民因婚丧嫁娶、满月、过寿、上梁等事由在村(居)民自有住宅、村内公共活动场所等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场所自行举办的40人以上(含40人)的宴席(以下简称家宴),包括举办者自办和承办者包办。
举办者自办是指当事人自己采购食材,聘请他人义务加工制作或者承包给承办者加工制作。
承办者包办是指受家宴举办者的聘请,为举办者提供餐饮加工制作服务的餐饮服务团队。负责食品原材料的采购、食品加工制作和用餐场所的卫生安全以及厨师、帮厨、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确保加工制作食品安全。
第三条 家宴食品安全管理坚持县、乡镇、村(社区)三级负责,以乡镇、村(社区)为主、部门指导的工作原则,实行报告制度。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举办家宴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乡镇政府对辖区内家宴食品安全负总责,村(居)委会书记(主任)为本辖区家宴报告管理第一责任人,家宴举办者、承办者和厨师、帮厨等食品从业人员为家宴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乡镇政府负责:
(一)家宴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督促辖区内的厨师、帮厨等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健康宣传教育工作;
(三)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置家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四)各村(社区)要配备1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家宴食品安全管理,督促家宴举办者进行家宴报告,同时做好村(社区)家宴的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五)督促家宴举办者和厨师、帮厨等食品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由农村(社区)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监督留样过程及保存管理。
第六条 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业务指导、日常管理和监管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明确农村(社区)家宴的环境与设施设备、食品采购和贮存、加工过程控制、食品留样、加工制作人员体检和培训等基本要求,并对厨师、帮厨等食品从业人员进行报告管理。
县卫健局负责督促医疗机构做好食物中毒者的医疗救治和中毒信息的报告工作,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家宴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县市场监管局移交的涉及家宴畜禽私屠滥宰线索进行溯源。
县公安局负责对家宴的治安管理,参与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置,依法打击犯罪行为。
第七条 家宴举办者负责自购食材的食品安全,以及聘请的义务性厨师、帮厨等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安全。
家宴承办者负责承办宴席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章 报告与管理
第八条 实行家宴报告管理制度,家宴举办者为报告责任人。
第九条 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就餐人数40人以上(含40人)的,举办者在宴席开办3日前向所在村(居)委会食品安全管理员申报(丧事24小时内申报),因特殊情况无法提前申报的,可由村(居)委会食品安全管理员代为申报,并填写《翼城县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申报表》。
第十条 各村(居)委会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情况汇总上报当地乡镇政府。
第十一条 村(居)委会将家宴是否及时报告,是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纳入村规民约管理,在文明户(家庭)评比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时,乡镇政府应主动介入,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及相关工作:
(一)当地发生相关传染病流行时,应禁止举办家宴;
(二)邻近地区有相关传染病流行的,应劝导或限制举办家宴。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各农村(社区)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业务指导,每半年对食品安全管理员至少开展一次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厨师、帮厨等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家宴食品加工。
厨师、帮厨等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应在户籍所在地市场监管所进行登记备案,取得备案证明方可承办家宴。登记备案内容包括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每年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培训合格证明等。
第十五条 村(社区)食品安全管理员在家宴加工制作前,要对厨师、帮厨等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进行检查,如果没有健康证明,不得上岗从事食品加工。并对其当日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或一周内患腹泻、腹痛等症状的和发烧、咳嗽、重感冒等上呼吸道感染、手部皮肤破损并有炎症等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厨师、帮厨及食品从业人员,不得承办家宴加工制作工作。
第十六条 厨师、帮厨等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一)操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外露,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饰物;
(二)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用流动清水洗手;
(三)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四)不得在加工场所内吸烟。
第五章 环境与设施
第十七条 家宴举办者应提供符合要求的家宴加工和就餐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附近无开放式厕所、化粪池、污水池、家禽家畜圈(舍)、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第十八条 家宴举办场所应事先进行环境清扫,消除老鼠、蟑螂、蚊蝇及其孳生条件,保持环境清洁。
第十九条 加工场所应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烹调、备餐、贮存区域等。应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照明、通风和冷冻冷藏、清洗水池等设施。
因原料清洗、整理、餐饮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设围护,并设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
第二十条 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二十一条 采取自行清洗消毒的家宴,使用的餐饮具必须按规定洗净、消毒、保洁。工用具消毒宜使用高温消毒方式,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要求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 无法满足清洗消毒要求的聚餐活动,原则上应使用合格的集中消毒餐饮具或一次性餐饮具。
厨师、帮厨等食品从业人员自备餐饮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的密闭保洁柜,餐饮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二十三条 家宴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六章 食品采购及贮存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家宴举办者和厨师、帮厨等食品从业人员应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原料,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资质文件,不得采购“三无”食品、过期变质食品和来源不明的食品及原料 。
第二十五条 食品及原料应分类存放,储存场所应保持清洁、通风良好,有防蝇、防鼠、防尘等设施。易腐食品应冷藏或冷冻保存,储存温度符合要求 。
第七章 加工与留样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家宴举办者和厨师、帮厨等食品从业人员应按照有关食品安全要求加工制作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二十七条 加工制作过程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做到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食品应烧熟煮透,加工后的成品应避免受到二次污染。
第二十八条 家宴食用的食品成品应留样。各村(居)委会需购置专用食品留样柜和食品留样容器,并放置在各村(居)委会,由家宴举办者或者承办者和农村(社区)食品安全管理员双人双锁管理。如没有留样,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家宴举办者和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将留样食品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村(居)委会专用留样容器内,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在村(居)委会专用留样柜内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第三十条 食品留样应做好留样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留样食品名称、餐次、留样量、留样时间(年、月、日、时、分)、留样人、制作人等信息。如没有做记录,将追究农村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责任。
第八章 事故报告与处置
第三十一条 建立农村(社区)集体聚餐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制度。
第三十二条 如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家宴举办者、厨师、帮厨等食品从业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救治患者,并在30分钟内向村(居)委会报告。村(居)委会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控制并保护现场,并立即向乡镇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报告。乡镇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县政府、县食药安办,同时积极组织人员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救治、调查、采样、取证、查处等工作。
第九章 考核
第三十三条 对农村(社区)集体聚餐管理的考核。
县食药安委组织对农村(社区)集体聚餐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纳入乡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评,对成绩突出的乡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报县政府建议进行表彰。
第三十四条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对举办家宴造成食物中毒事故,举办者或厨师、帮厨等食品从业人员有明显过错的,依法追究责任。
对不按规定履行管理职责或对发生的家宴食物中毒事故未报告或迟报、瞒报、谎报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玩忽职守、管理不力等造成家宴食物中毒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对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翼城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翼城县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申报表
翼城县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申报表
乡(镇) 村(社区)
举办人姓名 | 电话 | 身份证号码 | |||
厨师、帮厨等食品从业人员 | |||||
举办(承办)事项 | 结婚 建房 丧事 其他( ) | ||||
家宴地点 | |||||
家宴时间 | 家宴人数 | 主要菜品 | |||
原料来源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若本表不够,可另加页附后。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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