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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全县推行使用房屋征收购房券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我县房地产市场活力,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发展,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丰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加快推进全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推行使用房屋征收购房券。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券安置的,采取虚拟安置房评估方式计算,即比照就地或就近建设安置房供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的方式,将虚拟安置的房屋转化为货币,向被征收人发放同等金额的购房券,被征收人持购房券向进入翼城县购房券房源交易平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购买商品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购房券使用范围
翼城县范围内的房屋征收。
1.《翼城县房屋征收购房券》(以下简称购房券) 由县财政局负责统一印制,县住建局负责管理。购房券一式四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县房地产服务中心、购房券资金拨付单位各执一联。
2.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购房券的申领,并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确定的购房券金额出具购房券。
3.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身份证、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资料与开发企业或政府存量安置房的产权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4.购房券用于购买进入翼城县购房券交易平台的商品房及政府存量安置房。购房券购买两家以上开发企业房屋的,可根据实际金额,划分领取购房券。
三、购房券结算兑付
(一)被征收人结算:
被征收人使用购房券购房时,购买房屋的总价款与购房券记载金额等值的,或者超出购房券记载金额的,由被征收人与开发企业或政府存量安置房的产权单位进行结算;购买房屋的总价款低于购房券记载金额的部分,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前、政府存量安置房的产权单位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以货币的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但总额不得高于购房券记载金额的10%且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开发企业结算:
1.结算比例: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后即可申请结算购房券资金的40%,单体封顶后再申请结算购房券资金的40%,剩余20%购房券资金待购买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后一并结清。
2.申请条件:根据结算比例可选择按周期或按金额结算方式,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满3个月或购房券资金结算金额满500万元的,可申请购房券资金结算。
3.申请资料:开发企业填报《翼城县房屋征收购房券资金申请表》,向县房地产服务中心报送相关附件:被征收人购房券持有联原件;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复印件一份;备案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一份;单体封顶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一份。
4.审核审批:县房地产服务中心接到申请资料后进行初审,交实施单位复核,购房券资金拨付单位审批兑付,将购房券资金拨付至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四、购房券平台监管
(一)房源要求:设立翼城县购房券交易平台,县房地产服务中心负责购房券交易平台房源的审核和监管。各开发企业申请房源进入翼城县购房券交易平台,须经县房地产服务中心核实,所提供资料应真实、合法、有效。县房地产服务中心要与开发企业签订协议,开发企业提供的可售房源实行一房一价,不得高于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前3个月已网签备案的同等户型或相似户型的平均价格。所有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未销售的商品房均可作为购房券安置房源,申报房源数量与网签备案登记系统存在较大差异的,应逐套说明情况。开发企业实时更新房源最新动态,新增可售房源可及时提出申请。
(二)销售行为规范:住建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规范各开发企业销售行为,不得歧视、抵制或者变相拒绝使用购房券,不得弄虚作假、捂盘惜售、价外加价,不得以抬高销售价格或者虚构已成交信息等方式拒绝购房券用户购买可售房源,不得从事其他违背诚信的销售活动。
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所有进入购房券交易平台的房源价格不得上涨,各项购房优惠政策不得下调。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购买商品房,同等享受各企业购房优惠政策。
住建局要督促各开发企业在动迁现场设立销售展示中心,制作楼盘信息展板和宣传材料,公布房源、价格、优惠政策等信息。
(三)监督管理:县房地产服务中心负责购房券交易平台监管工作,在县政府网站设置专门模块,及时公开可售房源,对进入购房券交易平台的项目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备案手续。开发企业如发生违反本通知要求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县房地产服务中心将终止该企业进入购房券交易平台,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附件:1.翼城县房屋征收购房券(样表)
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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