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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翼城县政府法律顾问费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翼城县政府法律顾问费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
翼城县政府法律顾问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费用管理,推进我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和《山西省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翼城县政府法律顾问费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各单位按照“律师特长、专业对口、双向选择、方便快捷”的原则从翼城县政府法律顾问专家人才库内选聘律师担任本单位法律顾问,并签订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第三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每年按2万元列入财政预算,全县统筹,实行专款专用,年底根据实际情况追加(核减)预算。
第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和内容
1、对行政管理中的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出法律依据,出具法律意见;
2、对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3、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行政纠纷、信访案件、矛盾纠纷、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提供法律意见;
4、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
5、参与处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6、开展法治建设课题调研、法律业务培训、普法宣传;
7、参与法制督察、考核等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8、其他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
第五条 政府法律顾问费用主要包括非诉讼类法律服务费用和诉讼类法律服务费用。
(一)非诉讼类法律服务费用实行基础服务费用和计件费用相结合的方式。基础服务费用每人每年按10000元标准支付,每人每年提供书面审查(审核)意见不少于10次,处理涉法事务不少于5件,开展法治培训或法律专题讲座1次;超过基础服务内容的事项实行一事一酬制,提交书面审查(审核)意见的500元/份;参加会议讨论研究、处理涉法事务的500元/次;开展法治培训或法律专题讲座1000元/次。
其中书面审查应提交书面审查意见,包括审核事项审查的主要法律依据,明确提出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权限,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的修改意见,并有律师本人签名或加盖所在律师事务所印章;参加会议讨论、处理涉法事务,应当提交法律顾问参加会议讨论、处理涉法事务的照片或有律师本人签名(或加盖所在律师事务所印章)的书面咨询(处理)意见;举办法治培训(专题讲座),应当提交参会人员签到表、培训(讲座)照片或法律顾问讲课稿。
(二)诉讼类法律服务原则上由本单位法律顾问承办,也可以按照“律师特长、专业对口”原则从翼城县政府法律顾问专家人才库内选聘律师承办。每个审级服务费用按照下列标准收取: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5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争议财产标的额不超过10万元的每件5000元。
3、涉及财产关系、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由诉讼案件承办单位参照律师所在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综合考虑诉讼案件的难易程度、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与代理律师协商确定代理费用,经县政府诉讼案件律师代理费审理专班审查、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签订专项法律服务代理合同。各承办单位凭借《律师代理费审核表》向县政府申请拨付。
承办单位诉讼类法律服务费用报销时,应当附《律师代理费审核表》、专项法律服务代理合同及判决书(裁定书)复印件。
第六条 政府法律顾问签订聘用合同后,法律顾问非诉讼类基础服务费用直接支付到法律顾问所聘单位银行账户,其他法律服务费用据实结算。未按照约定履行职责或未提供基本服务的,不支付基本服务费用。
第七条 政府法律顾问在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仲裁、鉴定、公证、材料打印、调查取证等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八条 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身份的法律顾问不领取法律顾问报酬。
第九条 政府法律顾问受指派到县外出差所发生的费用,参照翼城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由派出单位支付。
第十条 政府法律顾问由各单位法制机构负责使用管理,实行台账式、清单式管理。台账中应当明确记载使用事由、使用股室、使用凭证、使用人、审批领导,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单位法律顾问服务情况报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股备案。
第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的单位,县财政局应停拨经费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法律顾问弄虚作假、骗(套)取费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聘用机关解除法律服务关系,报县司法局备案,由县司法局通报律师协会或者所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翼城县政府法律顾问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翼政办发〔2019〕86号)同时废止。
附件:1.翼城县诉讼案件律师代理费审查专班人员名单
2.关于审核xxx案件律师代理费的请示
3.律师代理费审核表
附件1:
翼城县诉讼案件律师代理费审查专班
人 员 名 单
召 集 人:贾永伟 县司法局局长
副召集人:张 峰 县政府办副主任
续新民 县司法局副局长
成 员:刘红林 县财政局副局长
侯 恩 县监委副主任
李笑娜 县审计局副局长
联 络 员:史 钰 县政府办科员
王 帅 县司法局行政复议诉讼股负责人
附件2:
关于审核xxx案件律师代理费的请示
县诉讼案件律师代理费审查专班: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县政府转办《关于xxx案件的批示》(文号),我单位高度重视,立即召集相关人员对案情进行了研究,拟由单位法律顾问xxx(翼城县政府法律顾问专家人才库中xxx)代理。经磋商,该案代理费为xxx元,现提请专班研究决定。
妥否,望回复
附件:1.应诉通知书(传票)
2.代理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3.代理费用报价
xxx(单位)
年 月 日
附件3:
律师代理费用审核表
编号:
案由 | |||
审级 | 一审( ) 二审( ) 再审( ) 执行( ) | ||
主要 案情 | |||
管辖法院 | 被告单位 | ||
开庭时间 | 涉案标的(有财产) | ||
承办单位 | 联络人 | ||
承办律师 | 代理费报价 | ||
专班 审核 意见 | 经审核,根据代理律师所在法律事务收费管理制度和该案件的难易程度,最后确定该审级律师代理费为 元。 | ||
县政府 分管领导意见 | 签名: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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