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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翼城县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社会责任
储备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社会责任储备管理,保证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和常储常新,有效发挥应急作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了《翼城县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翼城县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社会责任储备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工作,确保应急成品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和常储常新,保障应急状态下政府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翼城县粮食应急预案》、《市级应急成品粮油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社会责任储备按照储粮于企、保证规模的原则,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承储”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社会责任储备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承储企业的认定与管理
第四条 承储企业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经营粮油资格且具备营业执照和账户的企业;
2.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并通过年审;
3.经营运转正常,遵纪守法和商业信誉方面无不良记录;
4.具有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仓房,仓房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配备有防潮、通风和消防等设施;
5.承储仓房周边(约500米范围内)无有害气体、粉尘或放射性物质等污染源;
6.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实行规范管理,安全生产措施齐全;
7.粮食加工企业配备有粮食保管等专业人员,粮油贸易经营企业具有相对应任务品种的检验合格证明。
第五条 承储企业认定程序
1.初审。首先由承储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需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产情况、仓容情况、流资情况、加工生产等情况,由县粮食储备服务中心进行文审和现场资格初审,提出意见后报县发改局同意。
2.复审。由县粮食储备服务中心和县发改局成立专项工作小组,组织工作人员按照省、市、县有关要求,对申报单位进行资质复审与实地核验。
3.公示。复审合格企业由县粮食储备服务中心公示5个工作日,从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中进行选取。
4.选取。专项工作小组从现有承储企业中综合评定择优选取承储企业。
第六条 面粉加工承储企业,按企业的日加工能力、月周转量、日平均库存量(原粮、面粉)、流动资金等因素,综合考虑后予以资格认定,确定承储数量。
商业流通承储企业,按企业月周转成品粮油量、日平均库存量、成品粮仓容能力、流动资金等因素综合考虑予以资格认定,确定承储数量。
第七条 质量标准。面粉必须达到国家小麦粉质量标准、大米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食用油必须符合食用油的国家标准。
第八条 品种及规格。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社会责任储备品种包括面粉、大米、食用油。面粉、大米的规格为国标规范包装的50斤、20斤、10斤包装;食用油的规格为国标规范的25升、20升、10升、5升、2.5升包装。
第九条 补贴标准。县级应急成品粮社会责任储备每年每斤0.17元;县级应急成品食用油社会责任储备每年每斤0.25元。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县粮食储备服务中心报县发改局同意后下达县级应
急成品粮油社会责任储备计划,明确年度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的储备品种和规模,选定承储企业。并对承储情况进行监管。
县粮食储备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临时检查。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对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社会责任储备费用实行定额补贴,承储企业包干使用。
补贴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每半年拨付一次,经县粮食储备服务中心检查合格后报县发改局同意,予以拨付储备费用资金。
第十二条 县粮食储备服务中心与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社会责任储备承储企业签订合同,并对承储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合同条款由县粮食储备服务中心拟定后报县发改局同意。
1.实行责任制。县粮食储备服务中心主任负总责,专人管理,责任到人,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2.实行报备制。县粮食储备服务中心每季向县发改局和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送检查情况表等相关内容。
3.对发现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责令整改,一周后再次复查,复查仍达不到规定要求时,要求书面上报县发改局,经复核后,对整改不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取消“县级应急成品粮油”承储资格。
第十三条 县粮食储备服务中心对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社会责任储备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社会责任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情况;
2.储存库区卫生条件、防火设备;
3.查阅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社会责任储备的有关凭证、资料。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承担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社会责任储备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政府动用时的出库工作。
1.建立健全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悬挂专用标识牌,保证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2.履行统计义务。承储企业要能够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履行向县粮食储备服务中心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和粮油加工统计报表的义务。
3.严格执行应急成品粮和食用油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不掺杂使假,不违规使用添加剂。
4.采取仓内包装储存,堆垛整齐有序、离墙离地,垛位高度不超过24层,标志醒目,库区卫生清洁。
5.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每季度至少轮换1次,每年轮换不少于4次;县级应急食用油储备每半年至少轮换1次,每年轮换不少于2次。
6.承储企业可根据市场情况自行推陈储新,适时轮换。按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有利于保持粮油市场稳定,有利于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在保持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实际库存不低于规模70%情况下,以储新换旧的滚动方式,保证库存粮油常储常新,储存安全。
7.严格执行《翼城县粮食应急预案》,服从县粮食储备服务中心对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的监管。
第十五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粮油质量进行监管。
第四章 应急保障
第十六条 动用程序。需动用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社会责任储备时,由县发改局根据县政府或有关部门要求,委托县粮食储备服务中心组织承储企业把县级应急成品粮油送达指定地点,保证县级应急成品粮油运输安全。确保关键时刻调得出、用得上、有保障。
第十七条 应急价格。所需县级应急成品粮油价格按随行就市原则确定,对动用产生的费用按照“谁动用、谁承担”的原则清算。
第十八条 动用结束后,各承储企业要在动用结束后一个月内补足库存。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粮食储备服务中心视情况提出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终止承储合同,涉及违法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1.县级应急成品粮油有关管理制度未建立或不健全的;
2.虚报、瞒报县级应急成品粮油数量,账实不符的;
3.承储县级应急成品粮油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或者在县级应急成品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4.管理混乱,账目不清,不按时上报各类业务报表的;
5.不配合或拒不按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检查的;
6.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动用指令的;
7.其他违反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粮食储备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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