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版权所有
承办单位: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晋ICP备18010532号 网站标识码:1410220001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
翼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示:使用大于1366*768分辨率/IE10.0或以上浏览器可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
发布机构: | 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 引 号: | |
标 题: | 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翼城县2025年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5-04-30 |
文 号: | 翼政办发〔2025〕12号 | 发布日期: | 2025-04-3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主 题 词: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翼城县2025年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翼城县2025年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
为有效应对臭氧污染,全力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临汾市2025年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攻坚思路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保护,坚持标本兼治、精准施策的原则,以有效遏制臭氧浓度为主线,以提升夏季优良天数比例为目标,聚焦臭氧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强化排查整治,实施重点时段精准管控,加快推进污染减排工程,全力解决臭氧污染突出问题,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攻坚目标
通过攻坚行动,强化涉VOCs和NOx的重点行业领域规范管理、达标排放,有效降低污染物浓度,5-9月,城区优良天数累计同比增加7天。
三、实施时间
2025年4月—9月,其中,4月为排查整治阶段,5月—9月为精准管控阶段。
四、重点任务
(一)强化前期排查整治
1.严格控制生产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实施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严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准入关,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组织开展涉VOCs原辅材料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对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企业加大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力度,加强成熟技术替代品的应用,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无)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4月底前力争实现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胶粘剂和清洗剂“应替尽替”。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全面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推动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区道路交通标志喷涂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在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翼城分局、县住建局、县交警大队、县市场监管局)
2.开展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组织焦化等生产过程涉VOCs排放的重点行业企业以及零部件、钢结构等使用有机溶剂的重点行业企业,对照《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要求》(环大气〔2021〕65号),持续深入排查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以及工艺过程等环节无组织排放情况,对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的开展集中整治。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工业企业,5月底前开展一轮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要将VOCs治理设施和储罐的密封点纳入检测计划中,规范开展泄漏检测、修复、质量控制、记录管理等工作,对发现的泄漏问题及时进行维护修复;对钢结构等大型构件优先实施分段涂装,并使用移动式废气收集治理设施,严禁露天喷涂。引导涉VOCs企业合理安排停检修计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提前安排全厂开停车、装置整体停工检修、储罐清洗、生产设施防腐防水防锈涂装作业等。工业涂装等溶剂使用源企业生产车间原则上不设置应急旁路;其他行业除保障安全生产必须保留的应急类旁路外,企业应采取彻底拆除、切断、物理隔离等方式取缔旁路(含生产车间、生产装置建设的直排管线等)。对于确需保留的应急类旁路,企业应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铅封,通过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开启后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做好台账记录。(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翼城分局;配合部门:县应急管理局)
3.开展低效失效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对照《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2024年,限制类和淘汰类)要求,组织开展企业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回头看”,全面梳理治理设施台账,重点排查使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恶臭异味治理除外)以及非水溶性废气采用单一喷淋技术,使用无控制系统或控制系统未实现对设施关键参数进行自动调节控制的燃烧、冷凝、吸附-脱附的VOCs废气治理设施,使用未配备吸收处理装置的氧化法脱硝、烟道中喷洒脱硝剂的脱硝设施,NOx排放浓度频繁超标的锅炉和钢铁、焦化、铸造、石灰、砖瓦等行业炉窑,建立清单台账,组织相关企业完成升级改造。(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翼城分局)
4.开展油品储运销VOCs排查整治。开展县城建成区汽油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的监督性检查,对企业环保手续、油气回收装置运行情况、维护记录、季度性自检报告或记录、装卸油过程、加油过程规范操作以及卸油区视频监控进行检查,指导加油站和油罐车业主单位按规范对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检测和维护。组织开展一次汽车罐车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和油气回收阀密闭性、运输工具油气密封点(汽车罐车油气回收耦合阀、人孔盖油气回收管线法兰盲板等)泄漏值检测。组织供应蒸气压42-62千帕的车用汽油,全面降低汽油蒸发排放。(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翼城分局、县工科局、县交通运输局)
5.开展园区和产业集群排查整治。组织开展城乡接合部、城中村涉VOCs和NOx排放小产业园排查,加强污染治理,确保企业涉气排口达标排放。逐步推进集中涂装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和溶剂回收中心等涉VOCs“绿岛”项目建设,发挥统一收集、集中治理作用。(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翼城分局;配合部门:县工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产业集聚区发展服务中心)
6.加快环保耗材更新更换。组织使用活性炭吸附法、VOCs催化(燃烧)剂或SCR脱硝催化剂的企业,开展治理设施巡检维修,并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4月底前完成吸附剂、吸收剂、催化剂、蓄热体、过滤棉等耗材性能检查、更换和处置工作。(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翼城分局)
7.开展涉VOCs企业排查问题复查工作。对2025年2月以来涉VOCs企业排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对未整改到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对新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到位。(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翼城分局)
(二)实施重点时段精准管控
8.实施涉VOCs和NOx工业源差异化管控
(1)实施焦化企业差异化管控。焦化企业绩效评级为A级的不延长结焦时间,B级结焦时间延长5%,C、D级结焦时间延长10%。熄焦和备用熄焦全部采用干法工艺,并拆除备用湿熄焦装置的,可减少5%延长比例。(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翼城分局)
(2)实施其他涉VOCs企业错时生产。对非焦化涉VOCs企业,环保绩效为A级、环保绩效为B级且全面采用符合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清洗剂、胶粘剂等原辅料,VOCs治理设施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生产线和使用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10%的工序,不实施错时生产。其他企业在高温时段(每日10—16时,下同)涉VOCs工序错时生产(降雨天除外,下同)。因连续生产工艺无法错时生产的企业,要在高温时段降低30%生产负荷或在管控期间实施涉VOCs设施集中停产;降低生产负荷要采取VOCs生产设施停产的方式进行,集中停产的时间不少于2个月。(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翼城分局)
(3)加强焦化企业无组织管控。焦化企业严格装煤出焦脱硫除尘设施运行,严控装煤出焦过程烟气无组织逸散。要避开高温时段开展晾炉以及含VOCs的焦油、粗苯等原料和产品装卸作业。高温时段要对厂区绿化带和裸露地面进行洒水降温,减少无组织VOCs排放。焦油、粗苯、焦油渣、酸焦油、再生渣等VOCs物料应密闭储存与输送,煤气净化系统各类储罐、槽、池以及有机液体装车平台逸散的VOCs废气采用密闭收集,并经压力平衡方式返回负压煤气净化系统,或采用燃烧法等深度治理工艺。酚氰废水处理设施应加盖并配备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确保现场与厂界无异味。(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翼城分局)
(4)降低涉NOx企业排放量。焦化企业焦炉烟囱NOx日均排放浓度在基准含氧量8%的条件下,控制在45mg/m3以内。铸造用生铁企业烧结机头NOx日均排放浓度在基准含氧量16%的条件下,控制在35mg/m3以内。
其他类型企业严格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临汾市联防联控县重点企业排放浓度和排污总量双控实施方案》规定的排放浓度和排污总量要求。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翼城分局)
(5)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管控。因安全生产等特殊原因确需在5-9月开展开停车、装置整体停工检修和储罐清洗等作业的,须提前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开停车、检维修计划安排,制定非正常工况VOCs管控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加强启停机期间以及清洗、退料、吹扫、放空、晾干等环节VOCs排放管控。涉VOCs设备、装置的拆除作业要避开5—9月实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翼城分局)
9.开展涉VOCs生活源管控
(1)加强加油站作业管控。已完成三次油气回收治理并备案的加油站,避开10—16时高温时段进行油品装卸和运输作业;未完成的加油站避开8—18时进行油品装卸和运输作业。(牵头部门:县工科局、市生态环境局翼城分局)
(2)引导公众错时加油。组织出台非高温时段加油优惠政策,5月起全面实施,引导公众避开高温时段加油,减少高温时段VOCs排放。(责任单位:县工科局)
(3)加强汽修企业管控。使用活性炭的汽修企业要按规定及时更换活性炭,废活性炭要按规范及时转移处置,并做好购买、更换和处置台账记录。已完成“活性炭+催化燃烧(分解)”工艺改造的汽修企业,避开10—16时高温时段进行喷烤漆作业;未完成工艺改造的,喷烤漆作业要避开5—9月实施,杜绝汽修企业将喷烤漆工序转移至手续和环保设施不健全的地点实施。(牵头部门:县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翼城分局)
(4)加强干洗店管控。城区干洗店要避开10—16时高温时段从事涉VOCs排放的干洗作业。(牵头部门:县工科局、市生态环境局翼城分局)
(5)加强重点印刷企业管控。县城建成区印刷企业要避开10—16时高温时段从事油印、喷墨等涉VOCs排放工序作业。(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翼城分局)
(6)加强市政施工管控。避开10—16时高温时段开展户外涂装作业和县城建成区建筑墙体涂刷以及大中型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划线、栏杆喷涂、道路沥青铺装等户外工程作业;建筑工地电焊作业要在集中电焊区进行,并配套收集设施,对高空焊接、大件组装焊接、线性工程定点焊接等无法在室内进行的,要避开10—16时高温时段作业。(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交警大队)
(7)加强餐饮单位管控。加大餐饮油烟整治工作力度,持续开展餐饮油烟及露天烧烤专项整治行动,督促餐饮从业单位每月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一次清洗,并做好台账记录。加大夏季“露天烧烤”问题高发区域和群众反复投诉问题点位的整改力度,依法依规逐步划定露天烧烤食品区域。(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
10.实施移动源管控
(1)加强柴油货车和国六重型燃气车管控。常态化开展柴油货车和国六重型燃气车路查路检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超标排放、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违法拆除燃气车三元催化器、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车载诊断系统(OBD)功能等行为。(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县交警大队、市生态环境局翼城分局)
(2)开展汽车罐车密封性能检测专项检查。组织开展汽车罐车密封性能检测专项检查,严厉查处在卸油、发油、运输、停泊过程中破坏汽油罐车密闭性的行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翼城分局;配合单位: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
(3)加强公共领域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管控。推动县城建成区公务用车、公交、出租(含网约车)、环卫、邮政快递、物流配送、押运、渣土运输等公共领域车辆新能源及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县城建成区公交、出租(含网约车)、邮政快递、物流配送车辆逐步使用新能源车辆。巩固国Ⅰ及以下排放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成果,对发现违法违规使用的,坚决予以淘汰停用。加快三类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工业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替代工作,7月1日起,县城建成区施工工地全部使用新能源装载机、叉车、打桩机施工作业,工业企业全部使用新能源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强化全县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不得使用未备案、未编码登记、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县住建局、县交警大队、市生态环境局翼城分局)
11.开展其他管控工作
(1)加强城区洒水作业。强化县城建成区重点道路喷雾洒水作业,加密高温时段作业频次,保持重点道路和城区绿植持续湿润。避开10—16时高温时段修剪树木、修整草坪,同时对植物开展冲洗洒水作业,减少植物源VOCs排放。(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2)加强下水道异味管控。严格下水道异味管控,及时冲洗控制异味,每月对存在异味的县城建成区主要下水道冲洗不少于一次。(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三)加快推进污染减排工程
12.加快落后产能淘汰退出。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和有关政策要求,落实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全面退出淘汰类装备产能,加快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升级改造和淘汰退出。年底前,完成限制类铸造、烧结砖瓦、石灰窑等行业工艺装备升级改造和淘汰退出,严格落实社会独立煤炭洗选新增产能减量置换政策,加快淘汰落后煤炭洗选产能,促进煤炭洗选行业规范发展,完成淘汰2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锅炉,严格实施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动态清零,全面淘汰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和分散式燃料类煤气发生炉。(牵头部门:县工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翼城分局、县行政审批局)
13.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深入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严格落实国家、省要求,加快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进度,并按规定公示。对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公示的企业,可开展A、B级和引领性绩效评级工作。保留的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全面完成低氮燃烧改造,2蒸吨/小时以上生物质锅炉完成SCR等高效脱硝改造,未完成改造前实施高温时段错时生产。(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翼城分局、县工科局)
14.强化移动源氮氧化物减排。全力推动重点行业大宗货物达到80%以上清洁运输比例要求,已达到的继续巩固改造成果,持续提升清洁运输比例,未达到的要迅速补齐短板,加快实施改造,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严格落实重点用车单位建设门禁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6月底前,全面完成建成区施工工地三类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替代工作,工业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全部实施新能源替代。加快高排放车辆淘汰更新工作,力争6月底前完成国Ⅲ及以下营运货车淘汰,加快淘汰国Ⅲ及以下非营运货车,推动国Ⅳ及以下货车淘汰。(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翼城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县能源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充分认识臭氧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建立台账,确保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顺利实施。
(二)强化工作落实。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严格管控措施,强化工作落实,扎实开展夏季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对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不能稳定达到排放标准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停产整治。对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存在主观恶意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对不符合绩效分级评定等级的企业依规降级,对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的企业实施审慎包容执法。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相关单位要建立排查整治问题清单(附件2),并将问题清单报县环委办,并按月更新排查整治情况;对照方案要求,组织企业制定“一企一策”管控措施,将管控清单(附件3)报县环委办。县环委办将定期调度汇总各单位工作情况,各相关单位要按要求及时报送,确保攻坚行动取得实效。
附件:1、重点行业领域关键环节和问题排查技术要点
2、2025年夏季臭氧污染排查整治问题清单
3、2025年臭氧污染管控重点工业企业清单
附件1
重点行业领域关键环节和问题排查技术要点
序号 | 行业领域 | 关键环节 | 技术要点 | |||||||||||||||
1 | 工业源VOCs | VOCs治理设备耗材更新更换
| 使用活性炭吸附法、活性炭吸脱附+蓄热式催化燃烧炉(RCO)/蓄热式热力燃烧炉(RTO)/催化燃烧炉(CO)组合以及采用催化燃烧工艺的企业,VOCs不能稳定达标的,应及时全部更换活性炭及催化剂;VOCs处理涉及的吸附剂、吸收剂、蓄热体、过滤棉、灯管、电器元件等治理设施耗材,企业应及时清理、更换,确保设施能够稳定高效运行;对于VOCs治理设施产生的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吸收剂、废有机溶剂等,企业应及时清运;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及时处理处置。 | |||||||||||||||
2 | 低效失效VOCs治理设施整改 | 采取单一低温等离子体、光氧化、光催化,以及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治理技术且无法稳定达标的企业,应全面完成升级改造;未完成整改前应实施生产调控。直燃式废气燃烧炉(TO)、RTO、采用高温炉(窑)处理有机废气的,废气在燃烧装置的停留时间不少于0.75s,正常运行时燃烧温度不低于760℃;CO和RCO等燃烧温度一般不低于 300℃。采用催化燃烧工艺的企业催化剂床层的设计空速宜低于40000h-1。对于采用一次性吸附工艺的,宜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并按设计要求定期更换,更换的吸附剂应封闭保存;对采用吸附—脱附再生工艺的,应定期脱附,并进行回收或销毁处理。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企业,颗粒活性炭碘值不宜低于800mg/g,蜂窝活性炭碘值不宜低于650mg/g;采用活性炭纤维作为吸附剂时,其比表面积不低于1100m2/g(BET法)。采用冷凝工艺的,运行温度不应低于设计温度;油气回收的冷凝温度一般控制在-75℃以下。采用吸收工艺的,吸收剂宜选择低(无)挥发性且对废气中有机组分具有高吸收能力的介质。 | ||||||||||||||||
3 | VOCs治理设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升级 | 企业应规范建设自动化控制系统,具备数据采集及处理、自动控制、程序保护、联动联锁等功能,能够记录生产设施及治理设施关键参数,并可同步调取多个参数的历史记录,实现所有接入设备的启动、停止、监控及异常工况的诊断处理。企业应加强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运行管理,规范存储生产运行、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关键参数。生产设施关键参数包括但不限于:主要工序的生产负荷或反映生产负荷的投料量、燃料消耗量、出料量,炉膛温度,风机电流等。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关键参数包括但不限于:废气含氧量、烟气量、出口温度,进出口VOCs 浓度等,VOCs燃烧设施燃烧温度、辅助燃料瞬时流量,吸附设施吸附/脱附时间和温度、装置压差,冷凝设施冷凝温度和溶剂回收流量,吸收设施吸收剂pH值、氧化还原电位(ORP)等。 | ||||||||||||||||
序号 | 行业领域 | 关键环节 | 技术要点 | |||||||||||||||
4 | 工业源VOCs | 溶剂使用源企业源头替代 | 工业涂装、包装印刷、鞋革箱包制造、竹木制品、电子等重点行业企业加大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力度,加强成熟技术替代品的应用,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无)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已完成源头替代的企业要严格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使用管理,未完成的企业要确保达标排放。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制造等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时应配备化学品安全说明书(MSDS)等说明文件,注明产品名称、使用领域、施工配比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提供载有详细技术信息的产品技术说明书或者产品安全数据表。有机溶剂使用量超过10吨的国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承建单位要自行或委托社会化检测机构进行抽检,鼓励其他企业主动委托社会化检测机构进行抽检。 | |||||||||||||||
5 | 工艺过程源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 | 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企业,应按照行业和通用排放控制标准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HJ1230-2021)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泄漏检测、修复、质量控制、记录管理等工作;4月底前应完成一轮LDAR检测,石化行业6—9月完成第二轮检测。鼓励石化、化工行业集中的城市和工业园区建立LDAR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监管。有条件的企业采用光学气体成像仪和氢火焰检测仪,加大对常泄漏点、储罐附件、装载接口、污水池密封界面等点位的抽测巡检,发现泄漏源尽快完成实质性修复。 | ||||||||||||||||
6 | 工艺过程源企业储罐环节管控 | 企业应按照标准要求,全面排查储罐罐型、浮盘边缘密封方式、呼吸阀、紧急泄压阀等关键配件,鼓励更换低泄漏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鼓励企业对内浮顶罐排气进行收集处理。存储汽油、煤油、喷气燃料、石脑油以及苯、甲苯、二甲苯的内浮顶罐罐顶气未收集治理的,宜配备选用“全接液高效浮盘+二次密封”结构。固定顶罐和建设有VOCs治理设施的内浮顶罐宜配备压力监测设备,罐内压力低于75%设计开启压力时,呼吸阀、紧急泄压阀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2000μmol/mol。储罐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缝隙(除内浮顶罐边缘通气孔外);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储罐附件的开口(孔)应保持密闭。储油库任何泄漏点排放的油气体积分数浓度不应超过500μmol/mol。 | ||||||||||||||||
7 | 工艺过程源企业装卸环节管控 | 装卸环节应采用密闭、收集性能较好的装备和方式。装载成品油和三苯物质的汽车罐车应采用底部装载,推广使用密封式快速接头等;铁路罐车鼓励使用锁紧式或其他等效密封接头。鼓励开展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的清洗、压舱过程废气收集治理。废气处理设施吸附剂应及时再生或更换,冷凝温度以及系统压力、气体流量、装载量等相关参数应满足设计要求。 | ||||||||||||||||
序号 | 行业领域 | 关键环节 | 技术要点 | |||||||||||||||
8 | 工业源VOCs | 工艺过程源企业敞开液面环节管控 | 石化化工、农药、制药、焦化行业排放的废水,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储存、处理设施应在曝气池之前加盖密闭。废水储存池体密闭后应保持微负压状态,采用U型管或密封膜现场检测方法排查池体内部负压情况,密封效果差的加快整治。污水均质罐、污油罐、调节池、隔油池、浮渣罐、混入含油浮渣的浓池等产生的高浓度VOCs废气宜单独收集治理,采用燃烧等高效处理工艺。石油炼制企业应完成冷焦水、切焦水等废气收集治理。采用湿熄焦工艺的焦化企业禁止使用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的废水熄焦。 | |||||||||||||||
9 | 有机废气旁路管控 | 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溶剂使用源企业生产车间原则上不设置应急旁路;其他行业除保障安全生产必须保留的应急类旁路外,企业应采取彻底拆除、切断、物理隔离等方式取缔旁路(含生产车间、生产装置建设的直排管线等)。对于确需保留的应急类旁路,企业应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铅封,通过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开启后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做好台账记录。阀门腐蚀、损坏后应及时更换,鼓励选用泄漏率小于0.5%的阀门;建设有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的企业,鼓励在旁路设置感应式阀门,阀门开启状态、开度等信号接入DCS。 | ||||||||||||||||
10 | 工艺过程源企业非正常工况管理 | 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企业应科学安排开停车、检维修和储罐清洗等VOCs排放量大的作业,宜主动避开夏季;如有突发或临时任务应及时上报。企业应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本年度开停车、检维修计划,并制定VOCs废气管控规程,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开停工、检维修期间,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应及时收集处理,确保达标排放。停工退料时应密闭吹扫,最大化回收物料;产生的不凝气应分类进入管网,通过加热炉、火炬系统、治理设施处理。在难以建立清罐、清洗、吹扫产物密闭排放管网的情况下,可采用移动式设备处理检维修过程排放的废气。加强放空气体VOCs浓度监测,一般低于200 μmol/mol或0.2%爆炸下限浓度后再进行放空作业。环保装置、气柜、火炬等应在生产装置开车前完成检维修;在开机进料时,应将置换出的废气排入火炬系统或采用其他有效方法进行处理;开工初始阶段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应妥善处理,不得直排。石化、化工企业应加强可燃性气体的回收,火炬燃烧装置一般只用于应急处置,不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企业应按标准要求在火炬系统安装温度监控、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鼓励地面火炬安装热值检测仪。企业全面排查火炬应安装引燃的设施,排放废气热值达不到要求时应及时补充助燃气体。 | ||||||||||||||||
序号 | 行业领域 | 关键环节 | 技术要点 | |||||||||||||||
11 | 工业源VOCs | 涉 VOCs 企业废气收集 | 产生VOCs的生产环节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并保持负压运行。对采用局部收集方式的企业,距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 m/s;推广以生产线或设备为单位设置隔间,收集风量应确保隔间保持微负压。当废气产生点较多、彼此距离较远时,在满足设计规范、风压平衡的基础上,宜分设多套收集系统或中继风机。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无破损。采用车间整体换风收集的,车间厂房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保持封闭状态,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鼓励使用双层门、自动门;涉VOCs环节的生产车间应保持微负压,鼓励安装负压计。 | |||||||||||||||
12 | 典型行业工艺无组织废气管控 | 焦化行业加强焦炉密封性检查,对于变形炉门、炉顶炉盖及时修复更换;加强焦炉工况监督,发现炉墙串漏及时修缮;半焦炭化炉加强炉顶煤气压力调控,杜绝炉顶装煤过程荒煤气逸散。鼓励石油炼制企业和针状焦企业的焦化装置开展密闭出焦改造。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间歇性生产工序较多的行业企业应对进出料、物料输送、搅拌、固液分离、干燥、灌装、取样等过程采取密闭化措施;含VOCs物料输送原则上采用重力流或泵送方式;有机液体进料鼓励采用底部、浸入管给料方式;固体物料投加逐步推进采用密闭式投料装置。工业涂装行业企业建设密闭喷漆房,对于大型构件(钢结构)实施分段涂装,废气进行收集治理;对于确需露天涂装的,应采用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低(无)VOCs含量涂料,或使用移动式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包装印刷行业的印刷、复合、涂布工序应实施密闭化改造,全面采用VOCs质量占比小于10%的原辅材料的除外。使用VOCs质量占比在10%及以上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稀释剂、清洗剂等物料存储、调配、转移、输送等环节应密闭。 | ||||||||||||||||
13 | 园区和集群 VOCs治理与管控 | 对于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以及涉及有机化工生产的产业集群,应制定VOCs治理提升计划,列入重点任务清单;未完成整改前应实施生产调控。对于城乡接合部、城中村涉VOCs和NOx排放小产业园,应加强污染治理,确保企业涉气排口达标排放,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强化柴油运输车辆和机械达标排放监管。对于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已建成的集中涂装中心,分散吸附、集中脱附模式的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涉VOCs“绿岛”项目,应加强“绿岛”使用效率和运行监管,确保稳定达标运行,发挥绿岛作用。 | ||||||||||||||||
序号 | 行业领域 | 关键环节 | 技术要点 | |||||||||||||||
14 | 工业源NOx | 低效失效脱硝治理设施整改 | 对无法稳定达标的脱硝设施,应及时完成高效脱硝改造;未完成整改前应实施生产调控。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工艺催化剂不能保证NOx与氨逃逸稳定达标的,应及时完成一轮催化剂全部更换,废催化剂应及时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采用SCR脱硝的企业,反应温度不低于180℃,单层催化剂压降一般不高于300Pa。采用尿素作为还原剂的,应配备制氨系统,并能够根据负荷波动调整氨供应量。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SNCR)脱硝的企业,以氨水为还原剂的反应温度宜为850~1050℃,以尿素为还原剂的反应温度宜为900~1150℃;采用活性焦脱硝工艺的,应配套活性焦输送系统、吸收塔、再生系统、还原剂供应系统,吸附塔入口烟气温度不高于150℃。燃气锅炉企业取消烟气再循环系统开关阀,确有必要保留的,应保持开启状态,并通过设置电动阀、气动阀或铅封等方式加强监管,有DCS的应将开关阀开度信号接入DCS。使用氨为还原剂的企业,氨的装卸、储存、输送、制备等过程应密闭,并采取氨气泄漏检测措施。有脱硝副产物产生的应配套处理设备,明确记录处置量及去向。 | |||||||||||||||
15 | 重点行业领域超低排放与深度治理改造 | 钢铁、焦化(含半焦生产)、水泥企业应加大超低排放改造力度,钢铁企业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重点区域城市焦化(含半焦生产)企业和水泥企业基本完成有组织排放部分超低排放改造,力争分别完成60%焦化产能、50%水泥产能的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重点区域城市保留的燃煤锅炉和非重点区域城市65 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力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有组织排放部分)。燃气锅炉完成低氮燃烧改造、生物质锅炉完成SCR等高效脱硝改造;未完成整改前应实施生产调控。 | ||||||||||||||||
16 | 油品储运销VOCs | 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情况排查 | 加油站重点排查是否使用油气回收型加油枪、真空泵、排放管压力/真空阀等,人工量油口端盖、卸油口、油气回收盖帽、加油机油气回收管和阀门是否密闭,排放管压力/真空阀、真空泵、油气处理装置(如有)、在线监测系统(如有)等是否正常运行等。储油库重点排查是否安装油气回收装置、顶罐类型是否为内/外浮顶罐等。运输工具重点检查汽车罐车油气回收耦合阀、人孔盖和油气回收管线法兰盲板等是否存在破损。 | |||||||||||||||
17 | 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监管 | 对已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且运行良好的加油站,开展一次加油枪气液比、系统密闭性、管线液阻、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加油机内部、泄油口以及人井内部阀门、法兰、管件连接处等)、油气回收装置排放浓度及在线监控系统检查,确保油气回收系统和在线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对其他加油站开展一次系统密闭性、管线液阻、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回收装置排放浓度及在线监控系统检查,每月开展一次气液比检测。除必要的维修外不得进行人工量油。 | ||||||||||||||||
序号 | 行业领域 | 关键环节 | 技术要点 | |||||||||||||||
18 | 油品储运销VOCs | 储油库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监管 | 储油库加大对发油阶段汽车罐车底部发油油气回收快速接头、铁路罐车顶部浸没式发油密封罩等油气收集系统密封点泄漏检测频次,任何泄漏点排放的油气体积分数浓度不应超过500μmol/mol。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向铁路罐车收、发油;向铁路罐车收油时,从泵站扫仓罐中产生的油气应密闭收集,并送入油气处理装置进行回收处理。 | |||||||||||||||
19 | 罐车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监管 | 按照《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20)标准相关要求,重点城市组织开展一次汽车罐车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和油气回收阀密闭性、运输工具油气密封点(汽车罐车油气回收耦合阀、人孔盖油气回收管线法兰盲板等)泄漏值检测。 | ||||||||||||||||
20 | 汽油蒸发精准管控 | 协调燃油供应部门供应蒸气压42—62千帕的车用汽油,全面降低汽油蒸发排放;鼓励采取措施引导车主避开中午高温时段加油,引导油库和加油站夜间装(发)、卸(收)油。 | ||||||||||||||||
21 | 移动源NOx | 老旧车辆和机械淘汰 | 各重点城市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住房建设等部门建立老旧车辆和机械淘汰工作机制,全面排查市域范围内国三及以前中重型货车和国一及以前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保有情况,逐辆(台)制定老旧车辆和机械淘汰工作方案,力争国三及以前营运货车和国一及以前非道路移动机械按期淘汰。引导重点行业企业、施工工地、机场等在重点时段不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国四及以下货车。 | |||||||||||||||
22 | 重点行业运输清洁化 | 各重点城市生态环境部门引导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水泥等重点行业企业按照《重点行业移动源监管与核查技术指南》(HJ 1321—2023)要求安装门禁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各重点城市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经信等部门建立重点行业清洁运输工作机制,逐户核查重点行业大宗货物清洁运输情况。推动封闭式皮带廊道、纯电动和氢燃料电池汽车运输铁矿石、焦炭大宗货物比例力争达到80%。推动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等行业逐企业制定清洁运输方案,大宗货物清洁方式运输比例力争达到70%,重点区域城市力争达到80%。飞机停靠近机位和具备桥电设施的远机位全部使用桥电。 | ||||||||||||||||
23 | 城市面源 | 典型城市面源涉VOCs排放作业调控 | 预测预报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除应急抢险工程外,企业房屋建设、房屋修缮、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排放VOCs施工,以及市政设施、道桥防腐维护、防水作业,道路沥青铺设、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等的施工活动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各类工地架管、可移动设施露天或敞开式喷涂刷漆等露天喷刷油漆作业应合理安排操作时间。 | |||||||||||||||
24 | 本地高活性VOCs排放源识别与强化管控 | 有条件的城市参照“挥发性有机物源成分谱构建技术指南(试行)”开展本地化、标准化VOCs源成分谱研究,识别高活性VOCs组分的主要来源,并开展针对性管控和治理,切实削减污染贡献大的大气污染源排放。 |
附件2 2025年夏季臭氧污染排查整治问题清单 | |||||||||||||||||
序 号 | 所 属 省 份 名 称 | 所 属 城 市 名 称 | 所 属 区 县 名 称 | 所属乡镇、 | 企业/园区集群信息 | 问题排查 | 综合整治 | ||||||||||
企 | 责 任 人 及 电 话 | 具 体 行 业 | 排 污 许 可 证 编 号 | 主要问题类型 | 具体问题 | 重点 任务 | 治理措施类别(下拉选项) | 治理 类型 | 具体整改 | 治理技术 | 完成时限 | 备注 | |||||
1 | 1、工业源VOCs | 工业源 | 1、溶剂使用源企业源头替代 | 1、源头减排 | 1、RTO | 1、3月底 | |||||||||||
2 | 1、工业源VOCs | 工业源 | 1、低效失效脱硝治理设施整改 | 1、源头/过程减排 | 1、低氮燃烧 | ||||||||||||
3 | 移动源 | 1、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情况排查 | 1、3月底 | ||||||||||||||
4 | 移动源 | 1、老旧车辆和机械淘汰 3、其他 | |||||||||||||||
5 | 城市面源污染精细化管控 | 1、典型城市面源涉VOCs排放作业调控 | 1、3月底 |
附件3
2025年臭氧污染管控重点工业企业清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县(市、区) | 地址(乡镇) | 重点行业类型 | 涉NOX生产线/工序 | 涉VOCs生产线/工序 | 管控措施 | 备注 |
主办单位: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版权所有
承办单位: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晋ICP备18010532号 网站标识码:1410220001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
翼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示:使用大于1366*768分辨率/IE10.0或以上浏览器可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