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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 引 号: | |
标 题: | 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翼城县巩固衔接(扶贫)项目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4-08-20 |
文 号: | 翼政办发〔2024〕42号 | 发布日期: | 2024-08-2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主 题 词: |
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翼城县巩固衔接(扶贫)项目
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翼城县巩固衔接(扶贫)项目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翼城县巩固衔接(扶贫)项目资产
监督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巩固衔接(扶贫)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充分发挥巩固衔接(扶贫)资金效益,发挥巩固衔接(扶贫)资金在带贫益贫联农增收和村集体经济发展上的有效作用,切实维护巩固衔接(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巩固衔接(扶贫)资金资产保值增值,切实提高巩固衔接(扶贫)资金使用绩效,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80号)和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扶贫资产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20〕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巩固衔接(扶贫)资产是指使用各级财政专项巩固衔接(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用于脱贫攻坚地方政府债务资金、行业帮扶资金、金融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投入巩固衔接(扶贫)领域形成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资产收益)以及易地扶贫搬迁类资产等,不包括明确到建档立卡脱贫户的资产。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各类巩固衔接(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简称巩固衔接(扶贫)资产,包括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无形资产),建立归属明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经营规范、效益明显的巩固衔接(扶贫)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 巩固衔接(扶贫)资产分类
第三条 巩固衔接(扶贫)资产管理类型:基础设施类,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引水、电力及网络设施等;公共服务类,包括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及综合服务等;产业发展类,包括农林牧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村集体入股的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他经营性资产等;易地扶贫搬迁类,包括新建住房、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
第三章 巩固衔接(扶贫)资产管理主体
第四条 县级层面管理主体。巩固衔接(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由县巩固衔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巩固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指导巩固衔接(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集体巩固衔接(扶贫)资产形成后的清产核资、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方面的指导工作;县财政局监督指导巩固衔接(扶贫)资产登记入账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巩固衔接(扶贫)资产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书;县审计局负责巩固衔接(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工作;县发改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人社局、县工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局、县民政局等各单位负责本部门巩固衔接(扶贫)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五条 乡镇层面管理主体。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是其区域内巩固衔接(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巩固衔接(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效益发挥、收益分配、登记入账、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村级层面管理主体。各村两委和驻村帮扶工作队负责本村巩固衔接(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要定期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经营性固定资产,通过采取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经营的,规范交易运营,要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通过村集体自身经营的,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村集体负责日常管护责任,确保巩固衔接(扶贫)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章 巩固衔接(扶贫)资产产权确定
第七条 进行资产计价。对巩固衔接(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按照审计决算结果作为入账依据,记账凭证入账,通过“四议两公开”简易程序实施的项目,按照巩固衔接(扶贫)实际投入作为入账依据,作为记账凭证入账。
第八条 进行资产确权。在全面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的基础上,所有巩固衔接(扶贫)资产一次确权到位。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对巩固衔接(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确认,投入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户所有,所有权确定到农户,无需进行登记管理;投入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将验收合格的到村巩固衔接(扶贫)项目,办理相关移交手续交付项目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纳入农村“三资”管理;跨村投入形成的资产属于村集体所有,要按股份确权到相关村集体。教育卫生等领域巩固衔接(扶贫)资产,按照教育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确定产权归属;使用财政巩固衔接(扶贫)资金入股形成的资产,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实施主体准确界定适合量化的资产,界定结果由县财政局和审计局审核。对于产权不明晰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第九条 资产所有者或使用者不得将巩固衔接(扶贫)资产对外担保。
第五章 巩固衔接(扶贫)资产登记程序
第十条 建立项目管理台账。各村原则上当年的项目要在当年的12月底前建立巩固衔接(扶贫)项目管理台账(若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12月底前未完工的项目必须在次年的4月底前完成验收报账,并及时登记到管理台账)。同时将建成的项目管理台账报送乡镇,乡镇对各村上报的台账审核后进行汇总,形成乡镇项目管理台账,经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后,报县巩固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实行县乡村三级资产管理台账,项目完成后,各村原则上当年的项目要在当年的12月底前建立巩固衔接(扶贫)资产管理子台账(若当年不能完工的项目必须在次年的4月底前完成报账并登记到巩固衔接(扶贫)资产管理子台账)报乡镇,由各乡镇建立巩固衔接(扶贫)资产管理分台账,同时上报送县巩固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巩固衔接(扶贫)资产管理总台账。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项目下达计划及验收、报账、移交情况分别建立年度巩固衔接(扶贫)资产管理分台账,并报县巩固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巩固衔接(扶贫)资产台账。各乡镇各部门通过不同方式对资产管理台账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做好登记入账。项目完成验收及资金拨付后,依托乡镇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乡镇分管领导在10日内组织收集资产入账登记的资料,主要包括:巩固衔接(扶贫)项目批复、项目实施合同或协议、项目决算审计、项目资产移交文书等相关资料提交给乡镇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乡镇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根据形成巩固衔接(扶贫)资产的类别,完善记账凭证,及时登记入账。
跨村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各乡镇负责登记入账,产权、收益均按股份明确到相关村。
第十三条 移交入账凭证。乡镇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在完成登记入账工作后,将记账凭证复印一份给巩固衔接(扶贫)资产所在村存档。
第十四条 明确登记主体。县巩固衔接领导小组下达项目计划实施完成后,由县直主管部门实施的项目形成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由县直主管部门负责资产登记管理,主管部门如果将资产移交给村集体,则由乡镇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登记入账。
第十五条 明晰资产权属。确权到个人的巩固衔接(扶贫)资产,未经资产所有者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所有权性质;确权到集体的巩固衔接(扶贫)资产,不得擅自改变所有权性质;巩固衔接(扶贫)资产经营者和经营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向县巩固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巩固衔接(扶贫)资产登记处置
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的情形。巩固衔接(扶贫)资产发生自然灾害(如水灾、风灾、雪灾等)、意外事故(如火灾和爆炸等)、因发展规划需要处置、损耗、报废等方面情形的可进入巩固衔接(扶贫)资产处置。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资产处置的程序。对巩固衔接(扶贫)资产出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方面出现资产损毁的,如果能够修复、改造的,县级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要督促指导管护主体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使用功能。确实无法修复、改造利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核销处置。出现资产核销情形,通过拍卖、转让、报废、损耗等处置的,由村两委研究后提出申请,报乡镇党委政府进行初审,乡镇党委政府聘请第三方对巩固衔接(扶贫)资产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束后乡镇党委政府要分类报县直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资产核销登记,并完善相关的财务手续,处置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并报县巩固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资产处置提供材料。包括:村级申请报告、乡镇初审报告、县直相关单位审批意见、第三方评估报告、损毁前后照片等。
第十九条 资产处置收入的处理。巩固衔接(扶贫)资产处置的收入归资产所有权单位所有,并按巩固衔接(扶贫)项目管理程序,安排用于巩固衔接(扶贫)项目。
第七章 巩固衔接(扶贫)资产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 巩固衔接(扶贫)资产收益款项必须先打入村集体账户,不得坐收坐支。
第二十一条 收益类巩固衔接(扶贫)资产,要按照群众参与、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由村集体研究提出巩固衔接(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最后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经营性资产当年要发挥效益,因生产周期长、自然灾害突发、市场行情不景气等因素除外。
第二十三条 巩固衔接(扶贫)资产收益除用于帮扶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的脱贫人口外,可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及公益事业等。资产收益的分配要确定到村到户的比例,到户的要按照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帮扶工作要求,落实产业、就业等帮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村要制定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必须经村两委研究,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经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县级相关部门备案。巩固衔接(扶贫)资产收益到村集体账户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的落实,并报县级相关部门备案。光伏巩固衔接(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到户经营性资产收益归受益户所有,到村经营性资产收益归村集体所有。对经营性资产通过租赁、入股、转包等方式与新型主体合作的,要体现就业、技术入股、基地等合作方式,充分体现联农带农和带贫益贫作用,实现农民致富、村集体增收,综合效益不低于巩固衔接(扶贫)资产投入的8%。经营性资产由村集体组织经营的收益全部归村集体所有。
第八章 巩固衔接(扶贫)资产盘活
第二十六条 对巩固衔接(扶贫)资产长期闲置的,管护主体要立足当地实际,积极对接相关经营主体,坚持市场导向,切实发挥县级有关部门、乡镇政府、村帮扶单位、驻村工作队和社会力量等的作用,盘活用好巩固衔接(扶贫)资产。
第二十七条 对巩固衔接(扶贫)资产经营合同签订不规范的,包括主要条款不完备,资产管护约定不合理,合同期满资产处置方式不明确等,要进一步规范完善合同签订。
第二十八条 对一些效益差甚至亏损的村级产业巩固衔接(扶贫)项目,乡镇政府要指导村集体积极对接各类新型经营主体,通过股份合作、业务托管等方式,提升巩固衔接(扶贫)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促进项目转型升级。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 巩固衔接(扶贫)资产管理、收益及分配情况要实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各乡镇要加强巩固衔接(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保障资产安全和效益发挥,县审计局根据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第三十条 各乡镇村、县直主管单位在巩固衔接(扶贫)资产管理中履职不力、指导监管不到位出现以下情况的,由县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巩固衔接(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巩固衔接(扶贫)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巩固衔接(扶贫)资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巩固衔接(扶贫)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巩固衔接(扶贫)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造成巩固衔接(扶贫)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章 激励机制
第三十一条 翼城县农业农村局要会同相关单位对后续管理好、资产管理好、效益发挥好、项目管理好的乡镇,在下一年优先安排巩固衔接(扶贫)项目,并在资金规模上予以倾斜。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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