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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标     题: 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翼城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2-08-12
文     号: 翼政办发〔2022〕55号 发布日期: 2022-08-12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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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翼城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翼城县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方案要求,现印发《翼城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翼城县节约用水“三同时”管理办法》、《翼城县用水定额管理办法》、《翼城县用水计量管理办法》、《翼城县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812

(此件公开发布)

翼城县节约用水“三同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水排放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同时”是指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第三点“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第(十一)款“强化用水定额管理”要求,县域内实施的建设项目节水措施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选用和建设节约用水设施(以下简称节水设施),降低水的消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四条  县水利局是全县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节水措施“三同时”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审核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附节水设施建设方案,并报县水利局备案;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须具有独立的“节水设施设计”章节,并将初步设计方案报县水利局审核。县水利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节水设施设计”章节进行审核并作出书面答复;

(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施工,保证节水设施的施工质量。节水设施的设计确需变更的,须经县水利局核准。县水利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四)节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县水利局参加验收。验收合格的,县水利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供水企业供水。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限期整改。

第六条  对拒不执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供水企业不得接水。

第七条  根据《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建设单位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设备和产品。已安装使用的非节水型设备和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更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国家公布淘汰的非节水型设备和产品。

第八条  建设项目节水措施未按规定建设的,由县水利局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办申报手续,并按照《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等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九条  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翼城县用水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计量监督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推动社会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全县范围内从事取水、供水、排水计量(以下简称用水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水利局对县域内用水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住建、工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内,做好用水计量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支持单位或者个人对用水计量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  用水计量活动应当配备和使用计量器具。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应当在取水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供水单位从事水经营管理活动,应当在用水单位取水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排水单位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或者直接向水体排水,应当在排放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第六条  配备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计量器具的选型,应当根据被测对象的用途、流体特性、仪表性能、安装要求等确定。

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应当符合现场使用环境状况条件,满足温度、温度变化率、湿度、振动、噪声、电磁干扰、腐蚀、粉尘、结垢等要求。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新建房屋中安装的水表,应当依法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 

第八条  安装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安装计量器具的技术规范。新安装且难以拆卸的计量器具,应当提供满足检定或者校准的条件。 

第九条  配备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相关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计量检定。

计量检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计量器具检测档案,并定期报县相关部门。

计量器具不能实施检定的,配备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资格对社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技术机构申请计量校准。 

第十条  供水单位负责居民生活用水表的到期轮换。水表轮换周期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执行。 

第十一条  从事用水计量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结算的量值应当与实际计量的量值相符;

(二)计量不得估算;

(三)发生水量短缺的,应当及时补足缺量或者补偿损失;

(四)由于现场环境状况条件恶劣、计量器具制造水平的限制等特殊原因,没有配备计量器具,不能进行计量的,应当制定相应的流量评定方法,进行统计核算。 

第十二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移动、拆卸计量器具;

(二)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三)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四)弄虚作假,伪造计量数据;

(五)改变计量器具的结构和性能;

(六)破坏计量检定铅(签)封;

(七)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

(八)擅自启用依法封存的计量器具。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按下列规定处罚:

供水单位未按规定到期轮换水表的,由县水利局按照管理范围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计量检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翼城县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再生水的利用和管理,提升县城污水处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水利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再生水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鼓励污水深度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县水利局应将再生水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第五条  县住建局应当会同县发改、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本县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遵循因地制宜、集中利用为主、分散利用为辅的原则,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我县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县水利局负责制定本县再生水利用实施计划,依据本县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以及区域发展的需要,做到厂网配套、管网优先、建管并重,并与道路建设相协调,保证管网建设的系统性。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七条  分散式再生水利用项目由其产权人自行管理和维护。

政府投资建设的集中式再生水利用项目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经营者,经营者应当具备与从事再生水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第八条  县住建局应与政府投资建设的集中式再生水项目经营者签订运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再生水利用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再生水管网和再生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条  再生水的供水系统和自来水供水系统应当相互独立。再生水设施和管线应当设立易于区分的标识,再生水的出水口、取水点及散开式生态景观利用场所均应设置防护措施,并做好警示标识,防止误用。

第十一条  禁止将再生水供水管道与自来水供水管道连接。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制定再生水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进行演练。

再生水设施发生事故,经营者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立即开展现场抢修;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告知受影响的单位和公众,同时向县住建局报告。

第十三条  政府已投资建设的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网可以在实施特许经营时移交给经营者使用,由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管理与维护费用。

第十四条  县住建局对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经营者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受理公众对经营者的投诉;

(三)依法查处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四)建立应急预警机制,在紧急情况下依法接管再生水项目设施和经营;

(五)定期对再生水水质进行抽检,并将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再生水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定。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再生水可以免交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税。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利用是指把适宜进行处理的污水进行回收,经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包括再生水供应和再生水使用。

本办法所称集中式再生水利用是指以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原水的再生水利用。

本办法所称分散式再生水利用是指集中式再生水利用以外其他形式的再生水利用。

本办法所称一般用途的再生水是指市政用水以外的再生水。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设施是指再生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及其它附属设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翼城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县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翼城县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水利局负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

节约用水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

(二)负责下达翼城县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考核用水单位用水情况,对其用水实施定额管理;

(三)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用水工艺、用水量的审核;

(四)参加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五)负责全县节约用水的稽查工作;

(六)组织交流节水先进经验,推广节水先进技术,开展节水技术咨询,深入节水宣传,推动节水工作进一步开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义务,并有权举报违法违规用水行为。发现违法违规用水,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依规处理。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五条  翼城县全县用水实行计划管理。根据临汾市年度用水计划和山西省用水定额制定并下达用水户用水计划指标。

第六条  新增或增加用水量实行核准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用水,或用水户单位产品用水量低于用水定额但确需增加用水的,依据相关规定申请核定用水计划指标。

第七条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到户。非居民生活用水应当按不同用水性质分别装表计量,并实行总水表与分水表分别计量。工业企业除总水表外,用水车间和主要设备应当分别装表计量。

第八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九条  制定全县节水统计制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核减用水户用水计划指标:

(一)水资源不能满足社会总需水量;

(二)企业转产、减产、停产减少用水量的;

(三)拒不执行再生水配置方案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十一条  翼城县应限制高耗水工业发展,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的节水工艺和设备。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和设备的,应限期更换或进行节水改造。

第十二条  为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充分发挥水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作用,鼓励用水规模较大的企业(单位)积极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和规程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并向县水利局报送测试资料。  

第十三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水应当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单位产品取水量应低于国家、行业和山西省用水定额标准。

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生产后的尾水不得直接排放,应当回收利用。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编制节约用水报告,制定节约用水措施,配套建设相应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十五条  洗浴、滑雪场、制售饮用水的用水户应当安装节水设施、器具。

洗车行业应当安装循环用水洗车设备;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县域内的,应当使用再生水。

第十六条  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可到达县域内的工业企业,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水质要求的再生水,弃用的应当进行技术论证。

新建宾馆、学校、公共建筑、居民小县,应结合海绵城市建设配套建设雨水集蓄和再生水使用设施;已建成的,应逐步配套雨水集蓄和再生水使用设施。

对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项目,实行财政补贴。

第十七条  政府各部门、各用水单位应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工作。教育机构应对受教育对象进行节水教育。新闻媒体应定期刊登或播报节水公益广告。公共场所应设置节水宣传标语,提高公共节水意识。

第十八条  节约用水行政执法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用水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节约用水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提供节约用水有关文件、资料;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翼城县用水定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翼城县用水定额管理,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合理使用水资源,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水定额是规定单位的用水量。本办法所称翼城县用水定额,是指所有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机关、部队和所有用水单位各类用水定额和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第三条  凡在县域范围内制定、修改和实施用水定额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用水定额,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通则,用水定额要具有先进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  用水定额是下达用水计划和衡量用水单位、居民用水和节约用水水平的主要依据,全县要逐步实现以定额为主要依据的计划用水管理,并以此实施节约奖励和浪费处罚。

第六条  遇有严重干旱年、季或非正常情况下供水不足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有权调整用水量。

第七条  县水利局负责用水定额的日常管理,检查用水定额实施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由翼城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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