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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标     题: 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翼城县县级调控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2-06-09
文     号: 翼政办发〔2022〕42号 发布日期: 2022-06-09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主 题 词: 储备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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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翼城县县级调控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翼城县县级调控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调控粮管理,建立管理科学、调控有力、吞吐灵活、人员精干的县级调控粮管理服务体系,保证县级调控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调控粮在实施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临汾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调控粮,是指县政府调控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需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调控粮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调控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调控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县级调控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调控粮。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县粮食储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粮食中心)经县人民政府决定后负责执行县级调控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品种调整和动用,对县级调控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县级调控粮的库存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订和完善县级调控粮库存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监督检查库存县级调控粮数量和质量,并适时组织轮换;

(三)负责县级调控粮损耗的核实与上报;

(四)负责县级调控粮库存实物台账管理系统的使用与管理;

(五)负责组织县级调控粮仓储管理技术的培训和应用;

第六条  承储企业翼城县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对县级调控粮的库存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县级调控粮库存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县级调控粮规范化管理,采用科学储粮技术,确保粮食数量真实、品质良好、储存安全;

(三)负责完善县级调控粮库存实物台账的建立,定期向粮食中心上报实物台账和有关仓储报表;

(四)具体落实县级调控粮的出入库和轮换工作。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调控粮的贷款利息、管理(保管)费用、轮换费用、损失损耗、轮换及动用等价差亏损的财政补贴均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费用补贴标准:原粮管理费用每年每斤0.05元、轮换费用每斤0.05元,贷款利息根据当期农发行利率据实结算),由粮食中心对调控粮财政补贴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同时负责对县级调控粮有关财政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县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及时、足额给予贷款保障,并对发放的县级调控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调控粮贷款或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三章  计划与轮换

第十条  县级调控粮的储存规模和储存品种由县人民政府决定,粮食中心根据相关政策和总体宏观调控需求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县级调控粮的收购、轮换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由粮食中心组织承储企业具体实施。收储任务完成后由粮食中心提出验收申请,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共同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县级调控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粮食中心负责县级调控粮的收购和轮换实行均衡轮换的原则。粮食中心报县发改局同意后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根据储存粮食品质、年限及承储企业上报的情况,在调控粮到达轮换年限时下达轮换计划。

(一)正常储存年限(按照收获年度计算)小麦4年。县级调控粮轮换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每斤0.05元。

(二)县级调控粮轮换资金管理采用“购贷销还”的办法进行,即轮出时全额还贷,轮入时等额发放贷款,轮换贷款资金由承储企业专项使用。

第十三条  县级调控粮的轮换可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购边销的方式进行,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对确因特殊情况要延长架空时间的,必须提前向粮食中心报告,由粮食中心及时按规定请示县政府相关部门做出决定,否则按照擅自动用县级调控粮处理。

第十四条  轮换费用由县财政局按规定的标准拨付,轮换期间调控粮利息、费用补贴正常拨付。超过轮换期以挪用县级调控粮论处,县财政局停拨利息、费用补贴。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将县级调控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上报粮食中心备案。

第四章  管理目标和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县级调控粮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确保政府随时调用。

第十七条  县级调控粮库存管理要做到“一符”、“六无”“三专”、“四落实”。

第十八条  县级调控粮实行专仓挂牌储存,不得与非调控粮混存。承储企业调整县级调控粮专仓,须报粮食中心经县发改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要建立规范的县级调控粮专账,分仓保管账和专卡。

专账要准确,及时地反映县级调控粮的数量、质量及轮换情况。专卡一式三份,仓内挂一份,储粮企业、保管员各执一份。仓房调整、粮食轮换或数量有变动时要及时更换新卡,旧卡由承储企业存档备案。

第二十条  县级调控粮储存库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必须报粮食中心经县发改局批准后按相关管理权限办理。

第五章  县级调控粮的动用

第二十一条  县级调控粮执行计划为四年,调控粮粮权归县政府所有,粮食中心负责逐步完善县级调控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调控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调控粮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调控粮:

(一)全县或部分区域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它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调控粮;

(三)确需动用县级调控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动用县级调控粮,由县政府下达动用指令,粮食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紧急情况下,县政府可直接决定动用县级调控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第二十五条  县级调控粮出入库必须凭据齐全,及时登记账目,保证账实相符。出入库时要准确计量,保管人员对粮食数量负责。对不符合出入库手续的企业,保管人员有权拒绝。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县级调控粮动用指令。

第六章  县级调控粮的安全储存

第二十七条  县级调控粮必须储存在质量完好的标准仓房,不允许在简易厂棚和露天存放。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食方式、粮食品种、调控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调控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调控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份、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相当数量的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部门颂发的资格证书的粮油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应当遵循有利于县级调控粮的合理布局,交通便利,有利于县级调控粮的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调控粮成本、费用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储粮仓房应常年达到“六无粮仓”标准。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要广泛采用“三低”(低温、低氧、低药剂量)、机械通风、电子检测等科学保粮技术,尽量减少化学药剂用量,确保储粮品质,降低损耗。

第三十一条  调控粮在新入库和轮换时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调控粮贷款、贷款利息及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调控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调控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调控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上报粮食中心。

粮食中心、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应当定期联合检查调控粮的管理情况。

第三十四条  对县级调控粮的轮换,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

县级调控粮的轮换应遵循有利于保证县级调控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食价格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县级调控粮对外进行担保或清偿债务。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在依法被撤销、解散或遇到不可抗力等因素时,其储存的县级调控粮指标由粮食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县政府同意后调出。

第三十七条  县级调控粮的入库成本、费用由粮食中心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十八条  县级调控粮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要接受县农发行的信贷监管。

第三十九条  县级调控粮损失、损耗的处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粮食中心、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实施办法及有关粮食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调控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调控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调控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粮食中心、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调控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处理;发现县级调控粮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县调控粮的情况,粮食中心应当责成承储企业限期整改,到期不整改的,取消其储存资格。

第四十二条  承储企业对粮食中心、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渉粮食中心、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三条  粮食中心应当加强对县级调控粮的管理和检查,对县级调控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县级调控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送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及县农发行。

第四十四条  县农发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贷政策,加强对县级调控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各级农发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其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粮情监测记录不全及伪造记录的;

(二)未按上级主管部门下达轮换计划而擅自轮换的;

(三)粮食储存、质量等情况出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的;

(四)因管理不善,发生坏粮造成损失的;

(五)擅自动用、挪用调控粮的;

(六)虚报、瞒报、拒报库存数量和质量的;

(七)擅自改换调控粮品种、质量等级的;

(八)在调控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九)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出售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调控粮贷款和货款利息、费用等财政补贴;

(十)挤占、截留、挪用县级调控粮或贷款利息、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县级调控粮入库成本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参照《山西省储备粮管理暂行规定》和《翼城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本县的调控粮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粮食中心、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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