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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唐乡人民政府
关于翼城县符册钰山养殖场设施农用地的
备案的通知
南政发〔2022〕4号
翼城县符册钰山养殖场:
你养殖厂设施农用地备案的有关材料收悉。经审,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农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的有关要求,现予以备案。
一、同意你养殖厂占用南唐乡符册村集体土地2000平方米(3亩)。其中养殖区面积为1895平方米(2.84亩、农用地),附属区设施占用0145号图斑面积为105平方米(0.16亩、农用地),具体位置以勘测定界资料为准。
二、要按照你厂与南唐乡人民政府及符册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设施农用地土地使用协议书》的约定使用土地,严格按照《农业设施建设方案》进行建设。土地使用期满后,应当认真履行复垦义务。
三、土地使用年限:2021年9月20日至2026年9月20日。
四、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特此通知
翼城县南唐乡人民政府
202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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