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翼城县自然资源局
国有建设用地(标准地)使用权挂牌出让
公 告
翼自然资告字(2022)02号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4号)等有关规定,经翼城县人民政府批准,翼城县自然资源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一宗国有建设用地(标准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
挂牌出让地块按照“标准地”出让,基本情况、规划指标和其他控制性指标要求详见附页。
二、竞买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存在欠缴土地出让金、闲置土地、囤地炒地、不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不良记录的用地者(包括与其有参股、控股、投资关系的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除
外,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三、竞买申请的办理
竞买人需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出具的不低于竞买保证金数额的资信证明等;竞买人为企业的需提供企业信用报告,竞买人为个人的需提供个人信用报告。
申请人须在2022年7月22日至2022年8月21日到翼城县自然资源局四楼405室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21日17时整,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将在2022年8月21日17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四、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22年7月22日至2022年8月21日到翼城县自然资源局四楼405室获取挂牌出让文件。
五、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设有底价,采用以增价方式进行报价,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的除外)。
六、挂牌出让的时间和地点
挂牌时间:挂牌起始时间为2022年8月14日上午8时至2022年8月23日上午10时整(挂牌期间节假日不休息)。
挂牌地点:翼城县自然资源局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挂牌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2、本次挂牌出让宗地的详细情况,在挂牌文件中将予以说明,详见挂牌出让文件。
3、挂牌事项如有变更及补充,以翼城县自然资源局的补充通知、公告为准。
八、联系方式与银行账户
联系地址:翼城县自然资源局四楼405室
联系电话:0357-3579158
联 系 人:韩卓玉 李卡明
开户单位:翼城县土地综合事务中心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翼城支行
账 号:1405017172********—00002
翼城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7月22日
附件: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
宗地编号 | 土地位置 | 出让 面积(㎡) | 土地使用性质 | 规划指标 | 出让 年限(年) | 竞买 保证金(万元) | 起始价(万元) |
增价 幅度 (万元) | |||
容积率 | 建筑 密度 | 绿地率 |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总和 | ||||||||
YGYB2022 01 | 南梁装备制造园区,中央大道以南,翔山路以东 | 52184 | 工业用地 | ≥1.0 | ≥30% | ≤20% | ≤7% | 50 | 1200 | 1510 | 10 |
二、出让地块其他控制性指标:
1、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
2、区域新建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要求:建筑节能,新建居住建筑执行75%节能标准,新建公共建筑执行72%节能标准,确保节能标准执行率100%;绿色建筑,新建民用建筑执行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装配式建筑,装配率不低于30%,面积占比不低于21%。
3、地震安全性评估:地势较为平坦,可不考虑崩塌与滑坡地震地质灾害。
4、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及水资源论证报告: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需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不低于翼城县高质量钢铁新材料工业园区防治目标值(水土流失治理度93%,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2%);项目取用水指标需符合《山西省用水定额》要求。
5、区域环评影响评价:该宗地为建设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用地,无需办理环评手续。根据装备制造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后期入驻铸造、锻造、机加工等项目,污染物执行以下排放标准:
(1)锅炉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929-201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值。
(2)工业炉窑: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规定;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暂按《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规定的掺风系数或过量空气系数折算,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执行。
(3)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山西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2017年专项治理方案》中表1、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4)其它工艺废气:对于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应执行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标准中有特别排放限值应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5)废水:企业排入污水处理厂水质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0978-1996)三级标准限值的要求。
(6)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及(2013修改单)(GB18599-2001);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2013修改单)(GB18597-2001)。
7、区域内文物保护评估:选址范围内地表上未发现古代文化遗存、勘探范围内未发现古墓葬、古遗址;鉴于地下文物埋藏的不确定性,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文物,应立即停工并向市县两级文物部门报告,待相关文物保护工作结束后,方可继续施工。
8、区域节能评价:用于铸造项目应参照铸造行业准入能耗相关要求:
(1)企业应根据GB/T15587-2008建立能源管理系统;
(2)新建或改扩建铸造项目需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
(3)企业的主要熔炼设备应满足要求规范能耗指标;
(4)企业吨铸铁的综合能耗≤0.44吨标准煤;吨铸钢的综合能耗≤0.56吨标准煤。
9、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位于地质灾害危险性小区,建设场地适宜性分级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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