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翼政发〔2003〕16号 日期:2005-11-9
1、凡为我县引进县外资金1亿元以上投资兴办企业者,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引资有功人员,由县财政从该企业上缴增值税留县级部分予以奖励。
2、引进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或填补省内空白的科技成果并产生明显效果的,由县财政按其当年新增税金的5%一次性奖励引进者。
3、企业引进专利技术,产生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县财政按专利技术转让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4、对应聘到我县工作的专家、学者、教授、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报酬从优,招聘企业和单位可对其实行年薪或给予一定的股份。属短缺人才,可根据本人意愿由我县负责与原工作单位协商,办理调动手续,并优先安排住房和子女上学、就业。长期在翼城工作的人才优先推荐为县、市政协委员和工商联执委,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县委、县政府给予特殊奖励。
5、经县直有关职能部门论证确认,企业引进对路的高级专业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年薪在10万元(包括1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负担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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