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翼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翼城县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

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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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有关规定和翼城县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实际,经依法审查,县人民政府更新确认行政执法主体40个。现公布如下:

一、法定行政机关

1、翼城县人民政府

2、翼城县唐兴镇人民政府

3、翼城县中卫乡人民政府

4、翼城县里砦镇人民政府

5、翼城县南梁镇人民政府

6、翼城县南唐乡人民政府

7、翼城县王庄镇人民政府

8、翼城县隆化镇人民政府

9、翼城县桥上镇人民政府

10、翼城县西阎镇人民政府

11、翼城县发展和改革局(翼城县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翼城县粮食局、翼城县数据局、翼城县民营经济发展局)

12、翼城县教育体育局

13、翼城县工信和科技局(翼城县商务局、翼城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14、翼城县公安局

15、翼城县民政局

16、翼城县林业局

17、翼城县司法局

18、翼城县财政局

19、翼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翼城县自然资源局(翼城县规划局)

21、翼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翼城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2、翼城县交通运输局

23、翼城县水利局

24、翼城县农业农村局(翼城县乡村振兴局)

25、翼城县文化和旅游局(翼城县文物局)

26、翼城县卫生健康局(翼城县疾病预防控制局)

27、翼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8、翼城县应急管理局(翼城县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9、翼城县审计局

30、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1、翼城县统计局

32、翼城县医疗保障局

33、翼城县能源局

34、翼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35、翼城县新闻出版局

36、翼城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中共翼城县委机要保密局

2、翼城县档案局

3、翼城县卫生监督所

三、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翼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四、相关要求

1、以上各类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

3、在县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4、以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县司法局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5、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原《翼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县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翼政发〔2019〕56号)、《翼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县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翼政发〔202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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