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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金人员)享受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人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要求,现就做好领金人员参保缴费等有关事项,现将有关政策进行公示,请于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2025年 6月17日至2025年6月 23日)与县人社局失业保险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357-4926072。
附件:关于转发《关于明确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翼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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