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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翼城县祥龙手撕老面包加工坊等2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报

2023-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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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在2022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平台领取翼城县抽  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一)翼城县祥龙手撕老面包加工坊

1.抽检基本情况

翼城县祥龙手撕老面包加工坊2022年7月11日生产加工的老面包,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风险控制及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唐兴二所于2022年8月25日对翼城县祥龙手撕老面包加工坊涉嫌生产不合格老面包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翼城县祥龙手撕老面包加工坊2022年07月11日生产的该批次老面包共计78.2公斤,货值966元;已销售完,翼城县祥龙手撕老面包加工坊已发布召回公告,因食用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2元,给予2000元罚款。

(二)翼城县善食一方大厨小菜饭店

1.抽检基本情况

翼城县善食一方大厨小菜饭店使用的消毒餐(饮)具,购进时间为2022年7月20 日, 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风险控制及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唐兴三所于2022年8月29日对翼城县善食一方大厨小菜饭店涉嫌使用不合格消毒餐(饮)具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翼城县善食一方大厨小菜饭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消毒餐(饮)具30套,货值240元;已使用6套,封存24套,已退回恒康餐具配送中心。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进行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三)翼城县隆化镇天雷食品厂

1.抽检基本情况

翼城县隆化镇天雷食品厂生产的蛋糕,生产时间为2022年7月25日,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风险控制及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隆化所于2022年9月15日对翼城县隆化镇天雷食品厂涉嫌生产不合格蛋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翼城县隆化镇天雷食品厂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蛋糕4.5公斤,货值72元;已销售完,翼城县隆化镇天雷食品厂已发布召回公告,因食用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元,给予2000元罚款。

(四)翼城县南梁玉刚副食海味部

1.抽检基本情况

翼城县南梁玉刚副食海味部销售的油菜,购进时间为2022年9月16日,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风险控制及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梁所对翼城县南梁玉刚副食海味部涉嫌经营不合格油菜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翼城县南梁玉刚副食海味部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油菜5公斤,货值30元,已销售完,翼城县南梁玉刚副食海味部已发布召回公告,因食用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案件正在办理中。

(五)翼城县西闫候军鲜果蔬菜店

1.抽检基本情况

翼城县西闫候军鲜果蔬菜店销售的芹菜,购进时间为2022年9月16日,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风险控制及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梁所对翼城县西闫候军鲜果蔬菜店涉嫌经营不合格芹菜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翼城县西闫候军鲜果蔬菜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芹菜5公斤,货值25元已销售完,翼城县西闫候军鲜果蔬菜店均已发布召回公告,因食用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案件正在办理中。。

(六)翼城县屋山家生活超市

1.抽检基本情况

翼城县屋山家生活超市销售的花生米,购进时间为2022年9月21日,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 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风险控制及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隆化所于2022年11月17日对翼城县屋山家生活超市涉嫌经营不合格花生米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翼城县屋山家生活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绿花生米5公斤,货值65元,已销售完,翼城县屋山家生活超市,已发布召回公告,因食用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元,罚款2000元整。

(七)翼城县浇底乡浇底永胜综合门市部

1.抽检基本情况

翼城县浇底乡浇底永胜综合门市部销售的花生米,购进时间为2022年9月21日,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风险控制及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隆化所于2022年11月17日对翼城县浇底乡浇底永胜综合门市部涉嫌经营不合格花生米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翼城县浇底乡浇底永胜综合门市部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花生米5公斤,货值60元;已销售完,翼城县浇底乡浇底永胜综合门市部已发布召回公告,因食用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元,罚款2000元整。

(八)翼城县永山蔬菜门市部

1.抽检基本情况

翼城县永山蔬菜门市部销售的韭菜,购进时间为2022年9月30 日,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风险控制及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里砦所于2022年11月21日对翼城县永山蔬菜门市部涉嫌经营不合格韭菜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翼城县永山蔬菜门市部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韭菜5公斤,货值20元;已销售完,翼城县永山蔬菜门市部已发布召回公告,因食用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元,罚款2900元整。

(九)翼城县聚源饭店

1.抽检基本情况

翼城县聚源饭店使用的自消毒餐盘,消毒时间为2022年10月14日,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翼城县聚源饭店使用的自消毒餐碗,消毒时间为2022年10月14日,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风险控制及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梁所对翼城县聚源饭店涉嫌使用的不合格自消毒餐盘、餐碗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翼城县聚源饭店共自消毒进该批次不合格餐盘40套,货值80元,不合格餐碗15套,货值45元;已全部使用。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案件正在办理中。

(十)翼城县陈氏驴场养殖有限公司

1.抽检基本情况

翼城县陈氏驴场养殖有限公司生产的驴腿肉,生产时间为2022年10月15日,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翼城县陈氏驴场养殖有限公司生产的带皮驴肉,生产时间为2022年10月15日,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风险控制及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梁所对翼城县陈氏驴场养殖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驴腿肉、带皮驴肉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翼城县陈氏驴场养殖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驴腿肉4.2公斤,货值630元;生产该批次不合格带皮驴肉3.6公斤,货值540元;已销售完,翼城县陈氏驴场养殖有限公司已发布召回公告,因食用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案件正在办理中。

(十一)翼城县辛安燕子果蔬压面店

1.抽检基本情况

翼城县辛安燕子果蔬压面店销售的茄子,购进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经奥迈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风险控制及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王庄所于2023年2月28日对翼城县辛安燕子果蔬压面店涉嫌经营不合格茄子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翼城县辛安燕子果蔬压面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茄子4公斤,货值20元;已销售完,翼城县辛安燕子果蔬压面店已发布召回公告,因食用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元,处500元罚款。

(十二)翼城县恒茂超市

1.抽检基本情况

翼城县恒茂超市销售的香蕉,购进时间为2022年10月15日,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风险控制及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唐兴三所于2022年11月24日对翼城县恒茂超市涉嫌经营不合格香蕉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翼城县恒茂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香蕉25公斤,货值129.5元;已销售完,翼城县恒茂超市已发布召回公告,因食用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9.5元,罚款5000元整。

(十三)翼城县大家乐综合超市

1.抽检基本情况

翼城县大家乐综合超市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15日,经奥迈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 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风险控制及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唐兴三所于2022年11月24日对翼城县大家乐综合超市涉嫌经营不合格生姜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翼城县大家乐综合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生姜5公斤,货值59.8元;已销售完,翼城县大家乐综合超市已发布召回公告,因食用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2.8元,罚款5000元整。

(十四)翼城县德祥大盘鸡二部

1.抽检基本情况

翼城县德祥大盘鸡二部使用的自消毒餐杯(小),消毒时间为2022年11月8日,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风险控制及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唐兴一所于2022年12月15日对翼城县德祥大盘鸡二部涉嫌使用不合格的自消毒餐杯(小)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翼城县德祥大盘鸡二部共使用进该批次不合格的自消毒餐杯(小)10套,货值20元;已使用完,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十五)翼城县红卫香辣虾门市部

1.抽检基本情况

翼城县红卫香辣虾门市部使用的集中消毒餐具,购进时间为2022年11月7日,购进于翼城洁美消毒餐具,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风险控制及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唐兴一所于2022年12月15日对翼城县红卫香辣虾门市部涉嫌使用不合格的集中消毒餐具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翼城县红卫香辣虾门市部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的集中消毒餐具20套,货值100元;已使用完。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十六)翼城县生日园水煮鱼饭店

1.抽检基本情况

翼城县生日园水煮鱼饭店使用集中消毒的餐具,购进时间为2022年11月3日,购进于翼城洁美消毒餐具,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风险控制及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唐兴二所于2022年12月15日对翼城县生日园水煮鱼饭店涉嫌使用不合格集中消毒餐具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翼城县生日园水煮鱼饭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餐具20套,货值100元;已使用完。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十七)翼城县桥上镇小春综合门市部(并案处理)

1.抽检基本情况

翼城县桥上镇小春综合门市部销售的姜,购进时间为2022年11月17日,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翼城县桥上镇小春综合门市部销售的茄子,购进时间为2022年11月17日,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风险控制及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隆化监管所于2021年12月27日对翼城县桥上镇小春综合门市部涉嫌经营不合格绿姜、茄子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翼城县桥上镇小春综合门市部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姜5公斤,货值40元、不合格茄子6公斤,货值17.5元;已销售完,翼城县桥上镇小春综合门市部已发布召回公告,因食用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8元,2.罚款4000元整。

(十八)翼城县隆化大河口左娇副食部

1.抽检基本情况

翼城县隆化大河口左娇副食部销售的茄子,购进时间为2022年11月18日,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风险控制及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隆化所于2022年12月27日对翼城县隆化大河口左娇副食部涉嫌经营不合格茄子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翼城县隆化大河口左娇副食部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茄子5公斤,货值22元,均已销售完,翼城县隆化大河口左娇副食部已发布召回公告,因食用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元,罚款2000元整。

(十九)翼城县桥上笑笑超市

1.抽检基本情况

翼城县桥上笑笑超市销售的姜,购进时间为2022年11月18日,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风险控制及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隆化所于2022年12月27日对翼城县桥上笑笑超市涉嫌经营不合格姜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翼城县桥上笑笑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姜10公斤,货值90元,均已销售完,翼城县桥上笑笑超市已发布召回公告,因食用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元整,罚款2000元整。

(二十)翼城县农产品批发市场侯虎蔬菜店

1.抽检基本情况

翼城县农产品批发市场侯虎蔬菜店销售的茄子,购进时间为2022年11月16日,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风险控制及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唐兴二所于2022年12月14日对翼城县农产品批发市场侯虎蔬菜店不合格茄子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翼城县农产品批发市场侯虎蔬菜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茄子15公斤,货值30元,均已销售完,翼城县农产品批发市场侯虎蔬菜店已发布召回公告,因食用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元整,罚款500元整。

(二十一)翼城县万家生活超市

1.抽检基本情况

翼城县万家生活超市销售的姜,购进时间为2022年11月18日,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风险控制及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梁所对翼城县万家生活超市涉嫌经营不合格姜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翼城县万家生活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芹菜5公斤,货值47.8元已销售完,翼城县万家生活超市均已发布召回公告,因食用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案件正在办理中。

(二十二)翼城县农产品批发市场常河蔬菜店

1.抽检基本情况

翼城县农产品批发市场常河蔬菜店销售的姜,购进时间为2022年11月16日,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风险控制及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唐兴二所于2022年12月14日对翼城县农产品批发市场常河蔬菜店不合格姜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翼城县农产品批发市场常河蔬菜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姜10公斤,货值85元,均已销售完,翼城县农产品批发市场常河蔬菜店已发布召回公告,因食用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元整,罚款5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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