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税费尾欠问题当妥善解决
政协委员 刘国伟
随着国家“四取消、四补贴”惠农政策的全面落实,农民告别了交纳“皇粮国税”的历史。但是农业税、乡统筹等各种税费的尾欠仍是当前农村悬而未决的疑难问题。
一、税费尾欠在农村形成的负面影响
当前,国家在免除农业各种税费的同时,还不断强化对农民和农业的直接补贴政策。在这样的背景下,重提税费尾欠好象有些不合时宜。但这一问题在农村形成的负面影响是切实存在的。
1、加剧了农村债权、债务关系之间的矛盾
农村集体形成的债务,绝大多数、绝大部分都是由于税费尾欠造成的。取消了农业税费而且又规定历欠不准收之后,债权人感到索债无望,于是采取种种手段索债:有谩骂的,有打人的,还有雇佣地痞流氓的。当然也有诉求法律的,其结果可想而知,有村委会办公室被法院查封的,有村委主任被法院行政拘留的……使村干部们非常寒心。
2、影响了农村日常工作的开展
一位农村支部书记说过这样一段话:“这些年,那些交了农业税和乡统筹的人意见很大,认为自己吃了亏,找到村里要求退还他们交的乡统筹和农业税。村里打扫大街,他们不干,并说要罚款也行,从他们交的农业税中扣,浇地的水费也不交,甚至参加合作医疗的钱也要村里垫交。”这些人虽然是少数,但也或多或少地影响了农村正常工作的开展。
3、影响了社会公平
农业税、乡统筹是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收取的,而且绝大多数农民都已经交了。少数人漠视法律法规,拖欠农业税和乡统筹不交是违法行为,历欠不准收的规定,把农民的思想搞乱了。而且,违法不究,有损法律尊严和政府威信,会遭到绝大多数人的反对。 一位村干部说:“政府不能让遵守法律的人吃亏, 让漠视法律的人占便宜。否则,就没有社会公平可言,就不可能维护农村社会的真正稳定。”
二、尾欠形成的原因
1、故意逃避义务。少数村民法制观念淡薄,缴纳税费意识差,或者认为得不到应有的公共服务和利益,认为征收机关拿不出什么强制措施进行处罚等等,故意逃避或拖欠税费。
2、农村特困户形成税费尾欠。即农村哪些鳏、寡、孤、独以及老、弱、病、残的特困户农户,他们有自己的责任田,但又无力耕种,确实无钱缴纳税费。
3、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撂荒耕地形成尾欠。之前,由于农产品价格低,税费负担重,许多农民外出务工经商,撂荒耕地。种地获利少,又要承担纳税义务,其他村民不愿为其代耕,导致税费任务悬空。
4、“以债抵税”形成尾欠。 有的村集体运转困难时向农户借款,因长期无法偿还,拥有债权的农户就以此抵交农业税;有的村欠干部或民办教师工资,常年得不到兑现,就被以欠条抵税,等等。
5、因土地纠纷形成尾欠。税改后,国家还对种粮农民直接发放粮食补贴。一时间,土地又变得炙手可热了。因土地方面形成的纠纷也随之增加,向村里反映却难于解决,于是出现了抵交农业税现象。
三、解决尾欠的几点建议
1、要完善相关措施。各村对农户税费尾欠情况应向广大村民公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认真做好农户税费尾欠的核实、归类、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如:个别村自行决定的摊派、集资、搭车收费等,要坚决予以核销; 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确无完税能力的贫困农户,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经半数以上村民同意,乡镇财政所核实,乡镇政府批准,可以给予减征或免征。在具体操作中,乡村应结合税费改革前的实情,公示核实的数额,核销的项目,减免的政策,充分尊重事实和民意。
2、要理顺土地承包关系。以土地的二轮延包为基准,对有税费尾欠的外出务工经商农户,其土地承包关系按国家规定不变, 但在外出务工经商期间, 其土地经营权应统一收归村委会,按一定的转让费标准,公开转让给愿意种地的农户经营,谁种地谁交钱,其土地经营权转让费顶抵该农户的税费尾欠;原私下承包外出务工经商户承包地的,要相应承担其税费尾欠缴纳任务,否则,村委会应收回其私下转包或代耕承包的经营权;外出务工经商户如果回乡,仍作为原始承包人可收回其承包地的经营权,但必须交清历年税费尾欠款。
3、要尽量采用不让农户另外掏钱缴纳尾欠的方式。当前,国家对农民和农业的直接补贴有很多,如种粮补贴、良种补贴、退耕还林补贴等等。对于已经核实了的尾欠户,要采用从补贴中逐年扣除的方式解决他们的尾欠问题,尽量不让农户另外掏钱缴纳尾欠,以避免加重这部分有尾欠农户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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