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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5年02月13日
留言内容:
关于建议严查南唐乡政府部分官员姜某、吴某等人及下阳村书记张某贪污受贿、不作为,违反秉公用权等违法违纪行为。
举报事项:一、贪污受贿问题。据我了解,2023年后,本应发放给村民的下阳村千亩樱桃园补贴、粮食补贴、玉米保险等数十万元,落实到村民手中的越来越少,更有临时补贴等在张某任书记后甚至未见分文,同时还曾向村民收取小麦喷肥收缴费,但并未实施小麦喷肥,可能与乡政府部分官员利益输送,利用职务之便,涉嫌贪污公款;本应村民公开投票承包的下阳村灌溉水井,被张某以极低的价格(每年6000元)未经任何集体程序,非法承包给杨某,可能收受村民杨某的贿赂,二人共用承包井谋利,严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二、滥用职权问题。乡政府和村书记在工作中经常滥用职权,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强行审批通过。例如,在煤改电,收地事项与李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携南唐乡派出所执法大队,强行推翻下阳村几十家村民锅炉并私自卖掉,强行占领村民开发的荒地企图私用;明知李某占用区域属于滩涂地以及村民杨某所递交“举报李某为黑恶势力”等材料为诬告,公报私仇,将此案错误移交公安机关,张某和吴某还在案件中做伪证,致使村民李某仍被关押看守所,给公共资源造成了极大的浪费和损失,在李某被侦查阶段,乡政府还要求李某家人和村民书写“保证不告状不上访”等文件,干扰办案,诬告李某为村霸收村民礼等。在我村修路事项中,违规阻挡修路工程队,每次阻拦均向工程队索取一万元才允许工程队继续施工。三、不作为问题。收到河沄村村民集体签名材料举报河沄村书记孟某贪污受贿时,乡政府并未理会,待村民将该材料上交至临汾市时,才被动将孟玉玲停职,乡政府并未追究其法律责任或责令其退赃退赔;明知存在因干旱有村民投入生产种植农作物而得不到回报的现象,政府应当早早地承担起社会责任,想尽一切办法提高土地质量,但乡政府及村书记以地方偏远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并在村民李某挖水池抗旱时表明支持态度,但公安机关调查时态度大反转,否认曾支持其挖水池。以上事实请上级单位严查,可向群众核查,被举报人的任期还有几年,还不知要诈多少国资害多少良民,所以强烈要求尽快剔除干部队伍中的害群之马,消除恶劣影响,重新树立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正派形象!
回复时间:2025年02月20日
回复内容:
针对反映人张某(系李某妻子,下阳村人)提出的相关问题,近期我乡已进行调查核实,现说明如下:
1.关于下阳村申某未经程序承包水井一事处理情况:2024年12月1日,南唐乡纪委成立核查组,对南唐乡下阳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张某未将南河水井等集体资产纳入村固定资产账,未按规定程序将水井承包给村民申某的问题线索进行了核查。2024年12月17日,张某因违反工作纪律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2024年9月20日,下阳村经“四议两公开”程序,已与申某签署《下阳村机井发包合同》,申某将承包费及押金支付给翼城县南唐乡下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2.孟某有关问题处理情况:针对南唐乡河沄村村民反映问题,南唐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经研究由乡纪委成立核查组进行核查,针对发现问题严肃处理。经核查,2022年7月27日,对孟某在上报大棚救灾款名单时,未及时在村民大会上如实说明的问题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孟某作出书面检查。2023年6月14日,对孟某在河沄村亮化工程建设中不按照规定公开村务的问题进行提醒谈话。2023年12月11日,对孟某未按“四议两公开”工作制度研究事项,以党员会代替村民代表会做出售卖国槐决定的问题,对孟某予以诫勉谈话。
3.关于李某相关情况的处理情况:李某同其父亲经营3口水井用于灌溉(产权为私人),可覆盖1000余亩耕地。2024年6月,李某以天气干旱,机井水不够用为由破坏耕地挖池塘取水灌溉,当时挖了半亩,南唐乡行政执法队对当事人进行警告,要求恢复耕地,不再扩大面积。8月1日,村民反映李某又扩大了面积,经过第三方实地勘测,占用耕地9941平方米挖池塘取水,其中翼城县界内面积7229平方米(基本农田261平方米、一般耕地6968平方米),曲沃县界内面积2712平方米,占用耕地已超过10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5条要求,占用耕地10亩以上涉嫌违法,南唐乡已向县公安局移交此案,县公安局依法追究李某刑事责任。处理过程中,不存在反映人所说的强迫签订承诺情况。
4.其他问题处理情况:相关补贴属于直补到户,直接由县级部门打至反映人卡中,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情况;煤改电工作当时依据相关要求进行开展,拆除锅炉属于正常情况,不存在强拆,反映人所述的荒地属于集体机动地,所有开发程序合规合法;下阳村于2025年开展水利局移民项目道路修缮工作,但工程未开始,不存在反映人所述索取款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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