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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翼城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9日
翼城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核准、配租、退出机制,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分配,根据《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临汾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办发〔2016〕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核准、配租、退出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是指政府以低价租赁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实物配租的保障形式。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执行申请、审核、公示、摇号、轮候、配租程序,实行年度复核与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应遵循申请条件公开,审核程序透明,轮候规则公正,配租结果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 县住建、民政、监委、发改、财政、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银监等有关部门及各社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组织实施工作,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会同民政、监委、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申请人资格。
民政部门负责以联合办公等形式组织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
监察部门负责复核投诉事项,监察审核、配租程序及行政效能。
发改部门负责租金价格的核准。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
人社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税务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上年度的报税、完税信息。工商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或者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
银监及其他需要提供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的单位向民政等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情况核实和配租保障资格初审工作。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协助住建部门做好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本县行政规划建成区域范围内无房或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申报公共租赁住房以符合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分为主要保障对象,按以下三类划分:
一类: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具有城镇居民户口,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等于或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44%,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二类: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城镇中等偏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具有城镇居民户口,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等于或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70%,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家庭。
三类: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指学校毕业或者部队服役不满5年,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等于或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指在就业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1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等于或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家庭、无本县户籍的从业人员。
第九条 符合第八条条件的保障对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居民和无住房年满18周岁的孤儿(指父母双亡,或一方死亡,另一方事实上已无法找到)可独立申报。
第十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特殊困难家庭(指孤、老、病、残、优抚、低保、零就业等家庭)或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在本县行政规划区域范围内无房的,可优先配租。
第十一条 家庭及个人拥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制申报一类保障标准公共租赁住房:
(一)从事个体、合作经营,投资或入股注册资本金超过5万元以上的;
(二)租有营业性房产的,人均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45平方米以上的;
(三)拥有家用轿车或营用车辆的。
(四)因赌博、吸毒或其他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不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
(六)有为获取低收入家庭资格故意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且不在租住地实际生活居住的;
(七)子女借住父母房子且单独居住的;
第十二条 家庭及个人拥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制申报二类、三类保障标准公共租赁住房:
(一)从事个体、合作经营,投资或者入股注册资本金超过10万元以上的;
(二)租有营业性房产的,人均建筑面积超过18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54平方米以上的;
(三)拥有家用轿车或营用车辆的。
(四)因赌博、吸毒或其他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不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
(六)有为获取低收入家庭资格故意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且不在租住地实际生活居住的;
(七)子女借住父母房子且单独居住的;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家庭、职工及人员(下称申请人)向居(暂)住所在社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领取、并如实填报《翼城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下称申请表)《翼城县公共租赁住房调查核准表》(下称调查表),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证件与资料原件、复印件。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提交以下证件与资料: (一)申请表、调查表;
(二)户口本、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居住证;
(三)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
(四)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出具低保证;属低收入家庭,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本人出具收入报告;
(五)家庭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六)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七)优抚对象证明材料;
(八)特殊困难以及急需救助情况证明材料:属有老人、重残人员、患重病人员等情况的,需提供县及以上相关部门或者医院出具的证明;属居住危房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为c、d级危房的鉴定报告;
(九)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公示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
(十)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审核。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按下列程序组织审核;
(一)受理。由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受理、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
(二)调查。由社区、民政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织调查组(一般不少于3人),通过入户、走访、索证等形式,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就业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核准表中签署意见。
(三)公示。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四)申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在核准表中签署意见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县政务大厅住建局窗口。
第十五条 复核。由县住建局按下列程序组织复核:
(一)录入。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核对需要补齐的材料的,返回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
(二)比对。经录入、汇总后,统一与不动产、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相关部门登记的信息进行比对并签署意见。
(三)公示。经比对、确认后,符合条件的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的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5天。
(四)复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县住建局组织县民政、公安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复查组(一般不少于3人),进行复查核实。
(五)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结果通过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县住建局将确定的住房保障轮候对象和申请、审批材料归档保存,并上报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组。核发《翼城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分配通知书》,列为轮候配租对象。
第十六条 对在申请、审核、比对、公示及核准过程中,核查出问题或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轮候配租
第十七条 轮候家庭与配租房源分期、分批确定后,由县住建局拟定配租方案,分期、分批组织配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配租轮候顺序按“优先”、“一般”两种类型分别排序,排序号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公开摇号参照《翼城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摇号分配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轮候排序号同时为选房顺序号。具体选房办法参照《翼城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实物分配公开摇号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租赁合同由县住建局与配租对象签订;
第二十一条 配租面积。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约50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 租金标准。承租人按照第七条划分的三类保障对象,根据市场租金水平按比例支付租金,一类按10%以下收取,二类按50%以下收取,三类按70%以下收取。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1次。
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由县住建局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报发改部门确定。
第五章 复核退出
第二十三条 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主动向户口(申报)所在地社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化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责令限期申报,规定期限内仍未申报复核的,按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处理。
尚未配租的轮候对象,应当按前款规定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按自动放弃轮候资格处理。
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应当主动向户口(申报)所在地社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退出。
第二十四条 社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掌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及轮候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动等动态信息,按要求复核申报事项,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并将复核结果形成报告报县住建局。
第二十五条 县住建局应当会同县民政、监委、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社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轮候对象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变化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结果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适时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六条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保障对象的收入、财产、住房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二)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三)故意损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擅自改变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
(五)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报有关信息,经催告后仍不申报的;
(八)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县住建局作出责令退出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承租人收到责令退出决定后,必须无条件退出住房。拒不退出的,由县住建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处置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八条 终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承租人应当在2个月内退出住房,期间仍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2个月内退出住房确有困难的,可延期6个月退出住房,期间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仍不退出住房的,从次月起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1.2倍收取租金。
第二十九条 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退出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后5日内向作出退出决定的部门申诉,县监委应牵头组织住建局、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实,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收回住房,并按不低于市场租金标准的2倍追缴租金,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翼城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翼城县公共租赁住房调查核准表》、《翼城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分配通知书》示范文本,由县住建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9日印发